•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45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4〕第1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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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隆昌市富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学

地址:隆昌金鹅镇康复西路442号附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63267024L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328日对你公司在武道高速公路1标中咀互通路基附属工程建设中于芙蓉街道中兴村斑竹林组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3月开始在武道高速公路1标中咀互通路基附属工程建设中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渣的行为,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倾倒弃渣1.1213/m³计算罚款1456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

2.限期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整改。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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