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22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4〕第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武隆区源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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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源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波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

营业执照:91500232736566381Q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129对你公司未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101日起至20231230日止未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未缴纳水资源费发电266440Kw.h,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费金额为1332.2,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30序号“违法情节:轻微;适用条件: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缴纳的;具体标准: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202417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罚款1332.00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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