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261E/2025-0003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司法局
  • [ 有性 ]
法律援助指南
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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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渴望平安、健康、快乐、幸福,每个人都辛勤工作、努力打拼、追逐梦想,但难免被麻烦事儿、不平事儿、闹心事儿所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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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套公共法律服务指南,能让您对法律服务行业有所了解,为您需要请律师、办公证、找调解、求援助、寻鉴定、学法律时提供必要的指引!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是否收费?

  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四、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全面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限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欠条、鉴定意见、起诉书等。

六、经济困难条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前12个月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因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七、哪些事项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八、哪些情况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受经济困难状况限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的补充规定

1.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六十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

3.孤儿、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4.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7.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

8.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哪些情况不需要对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哪些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十一、哪些情况会被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十二、申请法律援助遭拒绝怎么办?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受援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哪些?

(一)受援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三)受援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哪里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线下:

1.武隆区法律法援中心(武隆区司法局207、208办公室 023-77712202)

2.武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武隆区凤山街道乌江南路7号兴隆广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023-77720148)

3.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二) 线上:

微信小程序“渝快办”或 微信小程序“重庆救助通(渝悦救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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