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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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公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特殊效力,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四、公证的受理范围?
(一)公证事项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等。
(4)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经历、身份、有无犯罪记录、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务
1.提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2.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3.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四)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五)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批复》(司复[2015]14号),2015年11月3日起,整个重庆市所辖区域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重庆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可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执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重庆市任意公证机构就近办理公证。
六、申请公证可以通过哪些渠道?
(一)线下申请:到公证处或者办证点申请办理。
(二)线上申请:通过12348重庆法网(网站、公众号、app)、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在线申办平台app等线上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
七、申请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线索,公证机构调取收集相应证据材料。拒绝提交证据线索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八、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九、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证书?
公证机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件材料齐全的简单公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在本辖区调查核实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疑难或需跨地区外调查和委托调查的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若因故超过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公证书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邮寄。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十一、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所规定情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所规定情形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十二、申请办理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否直接在国外使用?
能否直接使用视公证书使用国要求而定。公证书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办理认证手续。对于当事人自愿选择委托公证机构代办认证的,由公证机构指派专人或者通过市公证协会及时将认证文书统一递交至市外事办。
十三、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要求,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以及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需要办理副本审核寄送手续。公证机构通过市公证协会将公证书副本统一寄送至台湾海基会,台湾海基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到海基会办理核验手续后再行使用。
十四、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五、公证收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的《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规定:
(一)《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见附件。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 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 于 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 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 50%。对 80 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 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 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 事项并加收费用。
(五)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 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 支出等相关情况。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
公证服务项目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一、证明法律事实 | ||
1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元/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
2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
3 |
证明遗嘱 |
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
4 |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
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
5 |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 |
每件收费95元。 |
6 |
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
每件收费150元。 |
7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
每件收费380元。 |
8 |
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
每件收费285元。 |
9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
10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11 |
签发执行证书 |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二、证明文件文书 | ||
1 |
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2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380元。 |
3 |
文本相符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4 |
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费95元。 |
5 |
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285元。 |
6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380元。 |
十六、武隆区公证机构联系方式
武隆公证处地址:武隆区凤山街道乌江南路7号兴隆广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16室;
电话:023-77713219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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