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上级拟订的法律法规草案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的对接、统筹、协调、反馈等工作;承办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区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指导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区司法局内设12个机构科室,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计财科、区依法治区办等。下设26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法律援助中心、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等3个下属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2012.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12.0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1年增加97.6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增加97.6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2012.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663.99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82.2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78.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87.13万元。支出预算较2021年增加97.61万元,基本支出预算减少192.8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90.5万元,总体增加97.61万元,主要是本年项目支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年初下达数较上年数增加。
三、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12.0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12.07万元,比2021年增加97.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1.07万元,比2021年减少192.89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2022年预算编制人数比2021年减少3人,二是2022年预算编制人均公用经费较2021年减少0.38万元,三是2022年未将目标绩效奖编入年初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区司法局63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91万元,比2021年增加290.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年初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29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区司法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2021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29.86万元,比2021年减少0.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1年相比无增加变化;公务接待费2.86万元,比2021年减少0.0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控接待人次和标准,减少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与2021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1年相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新购置公务用车计划。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33.22万元,比上年减少14.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人均公用经费预算标准减少以及2022年度预算编制实有人数比2021年少3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1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17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6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6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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