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0349/2019-10213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9-08-2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日期: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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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贯彻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区法治建设和开展依法治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行业、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和普法工作,并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培训基层调解人员。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和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根据武隆委办字〔2017〕24号“三定”方案、武隆编委发〔2013〕62号文件精神,我局为区政府的组成机构,区普法办设在我局,内设机构7个,含政治处、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法治宣传科(法办)、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等,编制65个。根据武隆委办字〔2017〕24号文件精神,行政编制53个(包括机关编制20个,司法所编制33个)、工勤编制2个;根据武隆编委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参公)编制4个、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个;根据武隆编委发〔2010〕9号文件精神,设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武隆区公证处,事业编制3个。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704.6万元,支出总计1704.6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79.57万元,支出增加85.37万元,主要原因是调资增资、社工招录等人员增加,以及市级转移支付项目增加等。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

2.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704.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79.57万元,增加11.77%。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等。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04.6万元,占100%。

3.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704.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相比,支出增加85.37万元,增加5.2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人员及公用经费增加等。其中:基本支出1293.1万元,占75.86%;项目支出411.5万元,占24.14%。

4.结余结转情况: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为零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704.6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79.57万元,增长率11.77%,主要原因是调资增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增加有情。较年初预算数相比,增加510.48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了离退休康养费、目标考核、津补贴、进档晋级等。

2.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04.6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支出增加85.37万元,增长率5.2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增加。较年初预算数相比,增加了510.48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了离退休康养费、目标考核、津补贴、进档晋级等。

3.结余结转情况: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为零万元。

4.比较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1460.9万元,占85.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97.77万元,增长51.68%。主要是差旅费标准增加、补发津贴、健康休养费追加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3.2万元,占7.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2.72万元,增长10.56%。主要是本年度人员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2万元,占3.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率为零。

(4)住房保障支出50.3万元,占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率为零。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93.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50.7万元,较上年增加95.6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考核经费追加等。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用等。公用经费242.4万元,较上年增加113.39万元,主要是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及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本年度政府性基金为零。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2.0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1.7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2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本单位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8.93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扶贫攻坚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1.07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09万元,主要是因为本部门自实施公车改革以来,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下降。本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

公务接待费3.1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局和其区县司法局到我局指导检查、交流工作,邀请市上专家为本单位职工授课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72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15万元,决算数少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减少公务接待次数,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国内公务接待30批次,25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25.2元,车均维护费2.1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2.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113.39万元,增加87.89%,主要是因为人年均公用经费增加,包括差旅费等,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主要是摩托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2018年度我单位未进行政府采购,无相关经费支出。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2018年度严格按照财政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未成年人(含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等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预算资金15万元。从评价总体情况来看,各个项目100%完成,评价等级为优。

(二)绩效目标自评结果如下: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未成年人(含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如下:

1.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项目预算资金5万元,执行数5万元,执行率100%。该项目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给与的激励性补助,主要产出和效果:2018年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55件,其中刑事85件,民事769件,行政1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552件,其中刑事63件,民事488件,行政1件,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250.43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19件,接待咨询1199人次。满意度:满意率高达98%。(绩效目标自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2.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项目预算资金5万元,执行数5万元,执行率100%,是对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调解员或行业调委会调解员就调解案件数和复杂度给与的相应补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主要产出和效果:全区共调解纠纷78件,涉及金额1480万元。其中重大矛盾纠纷23件。包括人身死亡赔偿、工亡补偿、医患、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成功调解76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7%。满意度:满意率高达100%。(绩效目标自评具体情况见下附件2)

3.未成年人(含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项目预算资金5万元、执行数5万元,执行率100%,项目性质为配合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未成年(含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对调查人给予调查补助。主要产出和效果:2018年全区完成未成年(含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21件,复函退回12件,确保了调查案件的顺利开展以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绩效目标自评具体情况见下附件2)

(三)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我单位2018年度无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

(四)以区财政局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我单位2018年度无以区财政局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的联系电话:023-77715299。

区司法局2018年决算公开样表.xls

     项目绩效评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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