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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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洲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5年5月6日,你公司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并将郑敏登记为股东、备案为监事。

2025年6月27日,郑敏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网络渠道反映重庆绿洲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要求撤销登记、备案。2025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决定受理申请并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重庆绿洲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处“郑敏”署名字迹进行鉴定。2025年7月2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1395号),其鉴定意见为:会议时间为“2015年5月5日”的《重庆绿洲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制件上“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处“郑敏”的署名笔迹不是出自郑敏本人的字迹。

因在住所无法联系你公司,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11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你公司涉嫌冒用郑敏身份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四十五日,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拟将撤销你公司取得的郑敏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留置、邮寄(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晓锋、田文;联系电话:023-77711990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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