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中龙明辉隆城酒店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等8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贵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025年5月12日,我局在重庆市武隆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法进行了公告,告知贵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贵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法查处。
附件: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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