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决定对2023年1月1日前检验到期的119支车用气瓶(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车用气瓶,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联系人:虞瑜,联系电话:023-77711131)
特此公告。
附件:武隆区公告注销车用气瓶信息(20250307)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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