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隆区禧瑞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08QD21A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村上坝村民小组(高速公路服务区)
经营者:郑*
身份号码:512326***********9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卷烟(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水果、工艺品、百货、日用品。
2025年09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村上坝村民小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下储存柜中发现:外包装上有“品名:梁平老咸菜,规格:1.5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2日”等字样的梁平老咸菜6袋,其中5袋未开封使用,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约0.5kg,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2025年10月20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1月06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02月01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1月10日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村上坝村民小组(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至今。
2025年05月初,当事人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其上标注有:“内部使用;品名:梁平老咸菜;规格:1.5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2日;使用说明:炸酱面,豌杂面每碗5g,代替芽菜榨菜使用”等字样的梁平老咸菜1箱/6袋,购进金额为160元/箱,随后在经营场所内作为调味品使用,一次用一勺左右。截止2025年09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共6袋,其中5袋摆放在厨房操作台下储存柜中还未使用,1袋已经开封使用,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160元(160元/箱,1箱/6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梁平老咸菜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等资料。
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梁平老咸菜计货值金额160元,由于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将上述梁平老咸菜作为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行使用,没有作使用记录,其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已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梁平老咸菜无法认定,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当事人经营者和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0日以上不足1个月,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满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M00100502中1个从轻情节、M00100501中3个减轻情节。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梁平老咸菜6袋;
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手机银行线上非税收入项目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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