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隆区桂馨园农家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H2YY6D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村桂花树组
经营者: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2023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库房内发现摆放有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红楼川菜馆牌麻辣鱼特色调料1桶、青花椒鸡肉膏1桶、桂怡榨菜7袋、友华牌潮州咸菜85袋、油辣子榨菜5袋、紫菜1袋等原辅料已超过保质期;干锅酱1桶、蒸鱼豆豉油调味汁2瓶等原辅料无生产日期。
2023年2月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11日调查终结。本案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2011年12月08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取了《营业执照》后在其核准的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村桂花树组从事餐饮服务。
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对库房进行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在库房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待使用的原材料及调料:1、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麻辣鱼调味料,储存条件:卫生、干燥、通风、阴凉处,生产商:成都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见封口喷码(喷码为:2020/09/15),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麻辣鱼调味料1桶;2、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1/05/11,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商:成都科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青花椒鸡肉膏1桶;3、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品名:香辣榨菜丝,贮藏方法:干、凉、避光或25度以下温度存放,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厂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等字样的香辣榨菜丝7袋(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7/24的有6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7/12的有1袋);4、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保存方法:宜冷藏或25度以下避光存放,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厂址: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华新村委会东侧,制造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友华副食品厂”等字样的潮州咸菜80袋(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13日的有43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08日的有7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3日的有3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8日的有32袋);5、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贮藏方法:25度以下避光贮藏,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即2022年01月21日),厂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等字样的游辣子榨菜5袋;6、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品名:紫菜,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6/02,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岩联村玉溪路50-60号”等字样的紫菜1袋;7、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品名:干锅酱,贮存方法:通风、干燥、阴凉处密封保存,制造商:成都市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正面(瓶盖或标签正面未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的干锅酱1桶;8、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港顺蒸鱼豉油调味汁,产地: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委托加工商:香港港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身(瓶盖或瓶身未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蒸鱼豉油调味汁2瓶。
上述待使用的品名称为“麻辣鱼调味料”、“青花椒鸡肉膏”、“香辣榨菜丝”、“潮州咸菜”、“游辣子榨菜”、“游辣子榨菜”共计6个品种100桶(袋)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品名为“干锅酱”、“港顺蒸鱼豉油调味汁”共计2个品种3桶(瓶)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进行扣押。
由于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时间较长,当事人票据及商家资质保管不善,现无法溯源核实购进方资质、购进数量以及购进金额情况,加之上述食品用于餐饮服务已无法计算起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告字〔2023〕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请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财物数量、金额且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1)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麻辣鱼调味料,储存条件:卫生、干燥、通风、阴凉处,生产商:成都红牌楼川菜调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见封口喷码(喷码为:2020/09/15),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麻辣鱼调味料1桶;
(2)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1/05/11,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商:成都科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青花椒鸡肉膏1桶;
(3)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品名:香辣榨菜丝,贮藏方法:干、凉、避光或25度以下温度存放,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厂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等字样的香辣榨菜丝7袋(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7/24的有6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7/12的有1袋);
(4)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保存方法:宜冷藏或25度以下避光存放,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厂址: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华新村委会东侧,制造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友华副食品厂”等字样的潮州咸菜80袋(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13日的有43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08日的有7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3日的有3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8日的有32袋);
(5)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贮藏方法:25度以下避光贮藏,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即2022年01月21日),厂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等字样的游辣子榨菜5袋;
(6)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上标注有:“品名:紫菜,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6/02,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岩联村玉溪路50-60号”等字样的紫菜1袋;
(7)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品名:干锅酱,贮存方法:通风、干燥、阴凉处密封保存,制造商:成都市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正面(瓶盖或标签正面未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的干锅酱1桶;
(8)外包装为塑料桶,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港顺蒸鱼豉油调味汁,产地: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委托加工商:香港港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身(瓶盖或瓶身未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的蒸鱼豉油调味汁2瓶;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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