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245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1〕23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敏利副食店 )
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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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隆区敏利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0D1X52U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00号1幢1-15

经营者:黄*

公民身份号码:500232************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00号1幢1-15当事人副食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销售:1、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净含量:300ML):6瓶;2、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净含量:300ML)7瓶;3、味全每日C橙汁(净含量:300ML)3瓶;4、味全每日C葡萄汁,(净含量:300ML,) 1瓶;5、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净含量:208克)9瓶;6、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净含量:208克)1瓶;7、净燃风味酸发酵乳烧酸奶(净含量:208克)6瓶;8、原味益生菌风味发酵乳(净含量:300克)2瓶。上述8个品种的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

该案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80号26-1、26-2、26-3、26-4、26-5、26-6的美宜佳(重庆)便利店有限公司购进如下8种食品:1、品名: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购进价格:4.9元/瓶,购进数量:10瓶,计购进金额为49元; 2、品名:活性乳酸菌饮品(草莓味),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购进价格:4.9元/瓶,购进数量:10瓶,计购进金额为49元;3、品名:味全每日C橙汁,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购进价格:6.3元/瓶,购进数量:4瓶,计购进金额为25.2元;4、品名:味全每日C葡萄汁,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购进价格:6.3元/瓶,购进数量:4瓶,计购进金额为25.2元;5、品名: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AG8141337A,购进价格:6元/瓶,购进数量:9瓶,计购进金额为54元;6、品名: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AG8141338A,购进价格:6元/瓶,购进数量:1瓶,计购进金额为6元;7、品名:净燃风味酸发酵乳烧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9,购进价格:6元/瓶,购进数量:10瓶,计购进金额为60元;8、品名:原味益生菌风味发酵乳,石家庄君乐宝乐时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5,购进价格:7.3元/瓶,购进数量:2瓶,计购进金额为14.6元。

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00号1幢1-15副食品店以如下情况销售:1、以6.5元/瓶的价格销售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净含量:300ML);2、以6.5元/瓶的价格销售活性乳酸菌饮品(草莓味)(净含量:300ML);3、以7.9元/瓶的价格销售味全每日C橙汁(净含量:300ML);4、以7.9元/瓶的价格销售味全每日C葡萄汁(净含量:300ML);5、以7.5元/瓶的价格销售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净含量:208克);6、以7.5元/瓶的价格销售净燃风味酸发酵乳烧酸奶(净含量:208克);7、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原味益生菌风味发酵乳(净含量:300克)。

截至2020年11月1日,尚有超过保质期食品:1、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6瓶,计货值金额39元;2、活性乳酸菌饮品(草莓味)7瓶,计货值金额45.5元;3、味全每日C橙汁3瓶,计货值金额23.7元;4、味全每日C葡萄汁1瓶,计货值金额7.9元;5、生产日期为20211008AG8141337A的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9瓶,计货值金额67.5元;6、生产日期为20211008AG8141338A的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1瓶,计货值金额7.5元;7、净燃风味酸发酵乳烧酸奶6瓶,计货值金额45元;8、原味益生菌风味发酵乳2瓶,计货值金额20元。共计货值金额256.1元。

由于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做销售记录,其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已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认定,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市监处告字〔2021〕23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

(1)活性乳酸菌饮品(原味),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数量:6瓶;

(2)活性乳酸菌饮品(草莓味),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数量:7瓶;

(3)味全每日C橙汁,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数量:3瓶;

(4)味全每日C葡萄汁,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ML,保质期:21天,生产日期:20211007,数量:1瓶;

(5)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AG8141337A,数量:9瓶;

(6)净燃风味酸牛乳净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21天,生产日期:20211008AG8141338A,数量:1瓶;

(7)净燃风味酸发酵乳烧酸奶,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生产,规格:净含量:208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9,数量:6瓶

(8)原味益生菌风味发酵乳,石家庄君乐宝乐时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含量:300克,保质期:保质期:2-6℃ 21天,生产日期:2021.10.05,数量:2瓶。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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