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5-00107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5〕13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4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隆城臻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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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重庆隆城臻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56MAE56N8A5R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6号1幢1-106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50024219********7X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包装服务;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等。

该案经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8月12日调查终结。该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3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6号1幢1-106销售水果、百货等。

当事人委托购货员周某在重庆江津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购进了一件1件(15kg/件)香蕉,购进价格为9元/kg,共计购进金额135元(9元/kg*15kg),2025年4月28日到货后以9.99元/kg的价格在超市内销售,货值金额149.85元(9.99元/kg*15kg)。当事人与周某属口头上委托,在验收该批次香蕉时未收取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也无法提供付款记录。

2025年4月28日,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市中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随机抽样3.088kg(其中备样1.5kg),样品由抽检人员以9.99元/kg的价格进行购买,计销售金额30.82元(计算抹零)。2025年5月30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A25SG126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5SG12619),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收到该《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2025年6月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在2025年4月28日已将抽检后剩余的11.912kg香蕉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119元(9.99元/kg*11.912kg)(计算抹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香蕉共计销售了149.82元(30.82元+119元),获取违法所得149.82元,获取利润14.82元(149.82元-135元)。

2025年8月1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武隆市监限提〔2025〕4号),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涉案批次香蕉的相关购进资料。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提供说明材料,因新店开业管理混乱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其经营者、被委托人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三、我局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在当事人处抽检本批次产品的事实;

四、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5SG126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5SG12619),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抽样人员的《食品抽样人员证》复印件,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不能提供《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武隆市监限提〔2025〕4号)中需要的涉案批次香蕉的相关资料的事实。

2025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罚告〔2025〕14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理应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规定,但当事人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该清单附件1中序号4表格中的免罚条件。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以及编码M00100501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82元;

2、罚款2500元;共计罚没款2649.82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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