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077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1〕7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全家国平蛋糕店)
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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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隆区全家国平蛋糕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0H23480

经营者:龚**(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531)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185号附35号

经营范围:糕点加工、销售。

2021年4月2日,我局接重庆市消委会投诉系统中转来的蒋某某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金桔酥发生霉变,投诉人将1盒金桔酥(已食用一部分)转交给我们,要求进行检查。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185号附35号的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蛋糕店经营场所的角落处存放有已下架的胡酥记金桔酥4盒(其中有2盒金桔酥肉眼可见霉变物质)与投诉人投诉的情况一致。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4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8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185号附35号从事糕点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从盐城费氏食品有限公司下订单,在江西胡酥记工贸有限公司以348元/件(14.5元/盒)的价格购进金桔酥12件(24盒/件),共288盒,合计购进金额4176元。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盒装金桔酥,小作坊食品登记证编号:ZFDJ243060606000015,保质期:90天,委托商:江西胡酥记工贸有限公司,制造商:鹰潭市信江新区怡之味食品厂,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周塘村小组村内ZT070号,生产日期:2021年1月21日等字样。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185号附35号的蛋糕店以672元/件(2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1年4月2日前销售了92盒金桔酥。其中有1盒是霉变的金桔酥,计货值金额为2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5日,将下架的4盒和未销售的8件金桔酥,共计196盒退回生产委托商江西胡酥记工贸有限公司。并退赔投诉人228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的金桔酥的事实;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投诉人提供的霉变的金桔酥实物图片和退货清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金桔酥发生霉变的和退货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

2021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到消费者反馈后及时清查店内食品并主动下架,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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