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字〔2021〕20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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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隆区陶权餐馆(陈陶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YD5YH7H

经营者:陈*权 (身份证号:5123011970****1615 )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复兴街中横段52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服务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油条20根随机抽样6根(其中:送检4根、备份2根)送检。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复兴街中横段52号的经营场所自己加工了油条20根,加工好后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自己加工销售的上述油条20根随机抽样6根(其中:送检4根、备份2根,备份样品存于送检单位),送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以2元/根的价格,购油条6根,计货值金额为12元。2020年10月26日,该检验所对抽检的油条出具编号为NO:D20SC059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同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和随机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自己加工销售的20根油条(含抽检的6根油条),销售价格为2元/根,计货值金额40元,计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检通知书复印件和食品安全抽样单复印件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图片,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事实;                                

三、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D20SC05987)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事实。

四、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1年1月26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涉案财物金额且违法所得较少,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五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500元;  合计罚没款254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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