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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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隆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1.5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内2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本区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和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部门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食品安全事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I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和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1.7风险分析

我区是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三大品牌的地区之一,来武游客数量巨大;全区共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000余户,分布点多、面广,现有的监管人员与对象不相匹配,监管压力较大;普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基础条件落后,食品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再加之我区是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广大人民群众有采食野生食品原材料的习惯,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Ⅲ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成铁武隆段办事处等部门和区疾控中心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居民时,增加区政府外事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召回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开展检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的调查处理。

(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

(3)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负责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畜产品;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单位及个人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4)区商务委: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电商平台的调查处置。

(5)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6)区畜牧发展中心:负责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对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检疫、检测,对召回的食用畜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作技术指导工作。

(7)区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8)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区委网信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10)区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1)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2)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3)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配合开展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5)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7)区交通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8)成铁武隆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输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19)区文化旅游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见处置流程图。

2.6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药安办组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通报区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由区食品监管相关部门提出并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按照重庆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生部和全国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和2小时内书面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区食药安办报告,区食药安办负责向有关食品监管部门通报;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和2小时内书面向区食药安办和区卫生健 康委报告,区食药安办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及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区食药安办和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食药安办和区卫生健康委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区食药安办。

3.2.2报告内

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响应。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区级政府应积极落实上级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区政府对丑级及以下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

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4)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区食药安办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药安办报告,由上级食药安办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 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 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Ⅱ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4.5信息发布

I、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或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Ⅲ级及以下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相关信息由区食药安办发布,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区食药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 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技术单位建立区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区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保障体系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成铁武隆段办事处分别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铁路运输保障。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增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2演练

区食药安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名词表述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制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9日的《武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隆府办发〔2017〕1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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