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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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664634T/2021-00156 [ 发文字号 ] 武隆市监发〔2021〕3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武隆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重庆市武隆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等有关法规、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可能涉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应对、事件分级负责、各级快速反应、预防控制为主、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及处置权限

第四条(事件分级)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达不到分级标准,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2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按照轻微突发事件处置。

第五条(处置权限)根据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以下权限开展调查处置:

(一)轻微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调查处置。

(二)一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安办或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调查处置。并请市市场监管局对调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三)重大突发事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安办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调查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开展调查处置,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六条(信息监测)各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所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监测,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信息来源包括:上级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事件发生单位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网络舆情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发现,上级部门通报,其他渠道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接报)各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所接到有关事件信息报告时,应对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可能涉及事发单位及地址、涉及健康危害人数、主要症状及体征、救治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事项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食品三科报告。

第八条(事件初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单位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事件涉及单位和医疗机构等初步调查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并迅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核实内容包括:接报事件的真实性、发病人数及主要症状(相似症状)、发病人员与涉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性(共同就餐史)、救治情况、舆情等。

第九条(事件报告)经初步核实属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根据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事件分级报告要求进行报告。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一)初步研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局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初步研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局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三)初步研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管局应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属于学校(含幼儿园)等特殊人群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立即电话报告,6小时内书面报告。

(四)初步研判为轻微食品安全事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12小时内向市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获知有网络舆情、区级有关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应立即向市局餐饮处报告。

初步研判属于集体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传染病疫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处置,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属于集体家宴、学校或托幼机构等重点领域的,应在24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餐饮处报告。

第十条(报告内容)事件信息报送按照“初报要素、续报详情、终报结论”的原则,分步报送。

(一)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就餐人数、伤亡人数、救治情况、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二)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调查进展、处置详情、发展趋势、原因分析、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事件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应每天续报。

(三)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原因及定性、案件查处及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信息。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终报。

第十一条(信息处置程序)区市场监管局应初步核实、评估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涉密信息的报告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发病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涉及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应立即通知区教育部门到场共同处置。必要时,通知餐饮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与处置。

经核实突发事件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做好移交工作。涉嫌犯罪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场所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发病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证照、人员健康、原料采购、食品加工、清洗消毒、日常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留样等情况,调查了解相关餐次的就餐菜单、就餐人数、就餐票据和知道事件信息后报告时间、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以及有无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控制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外购食品或被污染食品外流的,要追查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采取必要的封存控制措施,确保可疑危害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事件危害扩大。

突发事件原因查明或应急处置结束,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场所依法进行处置后,可通过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发单位加工现场清洗消毒的效果监测评价合格后,予以解除封存控制等强制措施。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食品及原料,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五条(抽样检验)区市场监管局可对事件涉及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样,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为事件的调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应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了解病例共同就餐史、主要症状以及疑似病例、可能病例、确诊病例情况。配合开展样本采集、现场勘察,参与首发病例访谈,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现场卫生学调查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督促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意见,并根据初步意见调整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对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流行病学调查终结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流沟通,必要时可提请市局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配合相关部门安抚、救治、督促)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对发病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配合做好发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安抚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化解矛盾。

第十八条(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信息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响应终止)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二)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三)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进行应急处置的。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各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所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按规定完成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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