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显著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
党的二十大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代反垄断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加快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重庆市武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抽选4家单位,对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情况进行评估,系统分析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建议,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助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一)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合理,做到程序规范、数据完整、定性准确、结论科学。
(二)专业规范。坚持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评估科学性、严谨性。
(三)公开透明。坚持评估标准公开、评估程序透明,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效进行客观评价。
(四)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全面梳理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力求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目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四)《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重庆市武隆区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对4家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具体单位分别为: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武隆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以及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综合采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有助于评估工作开展的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评估。
(一)定性评估
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
(二)定量评估
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
(三)比较分析
按照统一的标准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
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五)其他方法
本项目使用的其他评价方法还有查问询证法和实地考察法等。
从评估整体结果来看,各被评估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情况较佳,整体制度实施效果良好。各单位均已实现制度全覆盖,内部审查机制运行基本向好,为后续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扎实的基础。
从比较分析角度来看,各被评估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清理成效两方面存在共性问题。各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距主要集中在是否实际履行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论的准确性两方面。
结合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的业务重点,按照定点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4家单位选取共计150件政策措施进行评估,经初步评估,确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126件,审查发现4家单位共计存在31件涉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整体政策措施自审差错率为24.6%。
项目组严格按照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打分,各被评估单位具体评分结果如表1所示:
表1.各单位评估得分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 |
评估量化得分 | ||||||||||
总计得分 |
其中 | ||||||||||
印发方案 |
建立机制 |
宣传培训 |
三方评估 |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情况 |
总结报告 |
审查范围 |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情况 |
审查清理成效 |
工作配合 | ||
区经信委 |
85.58 |
5 |
12 |
12 |
2 |
4.5 |
5 |
2 |
17 |
21.08 |
5 |
区农业农村委 |
92.1 |
5 |
12 |
12 |
2 |
4 |
5 |
2 |
18 |
27.1 |
5 |
区商务委 |
92.69 |
5 |
12 |
12 |
2 |
4.5 |
5 |
2 |
20 |
25.19 |
5 |
区文旅委 |
92.56 |
5 |
12 |
12 |
2 |
4 |
5 |
2 |
20 |
25.56 |
5 |
总分平均得分 |
90.73 |
如图1所示,各被评估单位平均得分为90.73分,区商务委得最高分,量化评分为92.69分;区经信委为最低分,量化评分为85.58分,两家单位分差达7.11分,表明各被评估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集中在审查清理成效方面。
图1.各被评估单位得分对比图
从量化评分结果导向来看,各单位失分点整体上具有一致性,普遍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清理成效方面失分。这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重点方向,一是要强化对各成员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方面的指导和督促;二是要进一步制定具体举措,提高各成员单位内部审查机制运转效能,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审查流程和审查表填写规范性、审查结论准确性,常态化引入三方评估协助审查机制,保障“应审尽审、审无错漏”。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应重点评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情况等内容。本章将对各被评估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均已按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方案印发率为100%,已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具体情况见表2所示:
表2.公平竞争审查方案印发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被评估单位名称 |
已印发实施方案 |
1 |
区经信委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经信发〔2023〕104号) |
2 |
区农业农村委 |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
3 |
区商务委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商务发〔2023〕70号) |
区文旅委 |
关于建立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机制的通知(武隆文旅发〔2022〕86号) |
1.内部审查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同时应遵循基本审查流程”。
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均已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机制建立率为100%。具体情况见表3所示:
表3.内部审查机制建立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被评估单位名称 |
内部审查机制内容 | ||
审查机构设置情况 |
是否已明确 审查流程 |
是否已设立 工作岗位 | ||
1 |
区经信委 |
政策法规科 |
已明确 |
设立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 |
2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许可科(法规科) |
已明确 |
设立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 |
3 |
区商务委 |
商务行政执法支队 |
已明确 |
设立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 |
4 |
区文旅委 |
行政许可科 |
已明确 |
设立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 |
2.投诉举报机制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规定“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有利于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止政策制定机关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公平的政策环境。
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均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机制建立率为100%。具体情况见表4所示:
表4.投诉举报机制建立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被评估单位名称 |
是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
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形式 |
1 |
区经信委 |
已建立 |
线下公示栏 |
2 |
区农业农村委 |
已建立 |
政府门户网站 |
3 |
区商务委 |
已建立 |
政府门户网站 |
4 |
区文旅委 |
已建立 |
政府门户网站 |
3.信息公开机制
《实施细则》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所有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定期评估工作后形成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均已对定期清理结果进行公示。但《实施细则》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内容未完全公开,尚未建立常态化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例如,区经信委和区商务委未对经清理审查后修改、废止和不予出台的结果进行公示。
4.年度总结报送
《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自建立制度以来每年均报送年度总结报告,通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提炼不足,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意见》将“培训宣传”作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重要内容。加强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实现“以培促学”,提升审查机构或人员的审查能力;创新宣传方式与内容,实现“以宣造势”,增进社会大众和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将有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设。
整体上,各单位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良好。培训方面,各单位主要利用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宣传方面,各单位运用公众号、政务官网转发制度解读,线下通过LED屏幕宣传竞争标语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具体情况见表5所示:
表5.培训宣传工作情况统计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 |
培训次数及方式 |
宣传媒介 |
区经信委 |
2次;专题会议 |
LED屏幕、企业群 |
区农业农村委 |
2次;专题会议 |
展板 |
区商务委 |
2次;专题会议 |
LED屏幕、横幅 |
2次;党组会集体学习、专题培训 |
LED屏幕、门户网站 |
由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政策措施效力持续期等原因,《意见》要求有序清理和废除现行政策措施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国家于2018年和2020年、2023年、重庆市于2022年统一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从各被评估单位提交的清理材料和现场访谈来看,各单位均已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从实际清理效果来看,在区商务委起草《关于联合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提质增效扶持政策〉的通知》过程中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经调整后再出台。其余3家单位自审过程中均未发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但此次抽样评估发现各单位均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表明各单位政策措施清理成效欠佳,政策措施清理能力有待提升。
项目组根据对各被评估单位政策措施抽查形成的目录,要求各被评估单位提供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所形成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②],以评估该单位是否实际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从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比率来看,各被评估单位均已全部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并做到“应审尽审”。具体情况见表6所示:
表6.各被评估单位审查表提供情况统计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 |
需要提供审查表数量(份) |
实际提供审查表数量(份) |
提供比率 |
区经信委 |
37 |
37 |
100% |
区农业农村委 |
31 |
31 |
100% |
区商务委 |
31 |
31 |
100% |
区文旅委 |
27 |
27 |
100% |
提供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内容来看,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审查表填写规范,区经信委和区农业农村委在填写规范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以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代替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
结合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文旅委的业务重点,按照定点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4家单位选取共计150件政策措施进行评估,经初步评估,确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126件。经判断后,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31件,整体政策措施自审差错率为24.6%。具体涉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及条款表见附件2。
表7.各被评估单位政策措施抽查复核情况统计表
二、涉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分析
如图2所示,从政策措施自审差错率来看,4家单位整体自审差错率(24.6%)高于重庆市2023年第三方评估政策措施整体自审差错率(7.41%)。这表明4家单位的政策措施审查质量亟须进一步提高。
图2.各单位政策措施自审差错率对比图
从政策措施内容违反标准条款来看,31件涉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共计存在37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各被评估单位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条款情况如表8所示:
表8.各被评估单位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条款情况统计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 |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
小计 |
区经信委 |
4 |
1 |
10 |
0 |
15 |
区农业农村委 |
7 |
0 |
0 |
0 |
7 |
区商务委 |
3 |
3 |
5 |
0 |
11 |
区文旅委 |
2 |
0 |
2 |
0 |
4 |
总计 |
16 |
4 |
17 |
0 |
37 |
图3.违反审查标准条款情况统计图
如图3所示,违反审查标准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分别为16条和17条,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款总数的43%和46%。
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主要体现:一是,“指定交易”的行为。“指定交易”实质上是严重的市场准入限制,直接指定或限定某些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市场中提供产品或服务,致使其失去交易机会,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也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例如在招商引资协议中规定在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协议方。二是,在产业规划中点名特定企业之间进行合作。三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有关的项目申报、企业认定方面必须要求在本地注册,以注册的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主要体现:将在本地注册作为获取财政奖补的前提条件,使得部分具有实力的企业为了获得有关奖补、降低建设运营成本,不得不在当地注册。
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主要体现:一是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二是,未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各单位《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未完全公开,信息公开机制未常态化建立,信息公开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根据现场交流访谈,绝大部分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不了解,从而导致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滞后。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审查基本流程分为3步,一是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二是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三是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结合审查流程,审查能力也可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审查范围是否全面,二是审查标准是否理解,三是审查结论是否准确。
从审查范围来看,根据各单位现场交流情况,部分业务人员对审查范围理解具有局限性,忽略了招投标文件等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
从审查标准来看,大部分审查人员对审查标准理解不到位,具体文件审查时未参照审查标准及相关案例,往往根据内部上会结果、领导意思直接确定审查结论,造成审查工作形式化,未参照审查标准切实发现问题。
从审查结果来看,4家单位整体自审差错率(24.6%)高于重庆市2023年第三方评估政策措施整体自审差错率(7.41%)。且部分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与国家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一致性,例如:未经公平竞争程序确定供应商,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财政奖励额度和企业缴纳的税收变相挂钩等。由此可以看出各单位文件审查结果存在偏差,审查质量有待提高。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本次评估,区经信委和区农业农村委在审查结论的征求意见环节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代替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强化推动各单位提高对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重点推动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强化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将公平竞争理念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探索将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领导干部法治和业务培训课程;集体学习时,通过“读文件、学政策”或邀请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公平竞争意识,培养公平竞争理念,关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高位推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切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针对本次评估发现的工作部署落实和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方面的问题,各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及时进行整改,要制定整改计划或整改方案,做好整改部署、任务分工,落实整改责任。重点整改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条款内容及时进行修订或调整,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效果。
结合重庆市武隆区目前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建议统一编写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手册,从法规政策要求、工作部署落实内容、政策措施审查流程及标准、典型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案例等方面形成全区统一、全面、专业的工作实操指引,方便业务人员查阅,为业务人员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辅助指导,赋能基层业务人员。
创新宣传方式与内容,调动积极因素,最大化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宣传工作,例如通过新媒体宣传、地方刊物发文、植入公益广告、开展专题宣讲、设置宣传栏窗等途径,紧扣“公平竞争审查”主题,向广大领导干部、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实施全覆盖宣传。加强开展专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操培训,尤其是解读与普及审查范围、流程、标准,学习总结经典案例、研究共性问题,切实提升审查机构或人员审查能力,保证政策措施自审质量及效果。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向新高度需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工作基础之上,不断探索新方法、创新新举措。探索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办理系统作为必经程序,持续引入专家力量和第三方机构提供智力支持作为重要补充,研究划定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典型做法作为负面清单等。通过新做法、新举措,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效,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向新高度。
《实施细则》已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分三步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审查人员提供重要参考。提高业务人员审查能力也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审查对象识别。发挥国家公布案例指导性作用,以案例为参考,积累审查经验,明确本单位起草可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应审必审,审无遗漏”;二是强化审查标准理解。通过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或高校教授,深度讲解审查标准,让审查人员懂原理、明思路、知适用,从政策措施制定背景、受众群体实际情况、政策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角度具体分析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况;三是规范审查结论填写。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填写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注意在起草过程中征求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填写在审查表中;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及时盖章确认,做到“应填必填,填写规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2016年设立至今,各地区已出台属地的公平审查制度工作方案,但在产业、行业和领域层面,并未有较为成熟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本次评估发现问题较多的领域是招标采购、招商引资和财政奖补。各地区同行业部门之间制定的文件具有相似性,建议各单位更深入挖掘实践经验,总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招标采购、招商引资和财政奖补等不同重点领域,以及不同行业的不同适用情况和突出的表现形式,指引业务人员参照行业审查规则开展审查工作,把握重点、保障审查效果,推进武隆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要持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实操培训,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差异化培训机制。针对领导干部,重点讲解公平竞争审查理念及国家要求,培养领导干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识;针对具体开展政策措施审查的部门,重点对审查对象、审查流程、审查标准进行培训解读,增强其审查能力,尽最大可能做到“应审尽审、应清尽清、审查留痕、结论准确”。
附件:1.各单位量化评估得分表
2.各单位涉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及条款表
3.各单位政策措施抽取目录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三级指标评估实操解析 |
得分 |
得分依据 | |
制度落实情况(41分) |
印发方案(5分) |
是否印发本部门建立制度的专项文件 |
A |
5 |
根据本部门是否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通知/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判断 |
5 |
①2018年4月1日,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经信发〔2018〕18号) | |
建立机制(12分) |
审查机制 |
是否设立自我审查工作机构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建立内部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判断,如是否明确部门有关机构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
4 |
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经信发〔2023〕104号),明确审查科室 | |
是否明确自我审查工作流程 |
A |
4 |
根据本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或会议纪要或专项部署是否建立明确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判断,或是否明确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流程 |
4 |
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经信发〔2023〕104号),明确审查流程 | |||
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岗位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责任岗位和执行工作岗位或者将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联络人员报本级联席办进行判断 |
4 |
①2021年11月2日,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武隆经信发〔2021〕75号) | |||
宣传培训(12分) |
本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培训照片、签到表、会议通知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培训:2019和2023年分别开展专题培训 | ||
本地组织开展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宣传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企业主体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宣传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宣传:通过企业群和LED屏幕开展宣传 | |||
三方评估(2分) |
是否开展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
A |
2 |
根据本部门是否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进行判断 |
2 |
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开展 | ||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情况(5分) |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公示的情况 |
B |
2 |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根据定期评估结果、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政策措施废止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判断,有一项得0.5分) |
1.5 |
①通过线下公示栏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建立情况 |
A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通过公开的线上或线下方式建立投诉举报机构/机制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在本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专门表述或者在网站中有专门或者合并的举报投诉路径描述 |
3 |
2023年11月27日,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举报电话公示 | |||
总结报告(5分) |
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情况 |
B |
5 |
根据本部门2018-2022年是否形成提交相关书面总结报告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进行判断,每少提供1年扣1分 |
5 |
①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 ||
审查清理情况及成效(54分) |
审查范围(2分) |
文件审查范围覆盖面是否全面 |
A |
2 |
根据本部门相关文件对文件审查范围描述中涵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参照实施方案/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材料中的审查范围给分,均没有“一事一议”不给分 |
2 |
覆盖范围全面 | |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情况(20分) |
政策措施是否定期评估清理 |
B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进行判断(以相关文件为判断依据);如是否开展2018年、2020年国家要求的、2022年重庆市部署的统一清理工作,有开展并形成清理结果1次得1分;有开展无清理结果1次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
1 |
2023年完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清理工作 | ||
出台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B |
10 |
根据随机抽查本部门的增量政策措施是否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进行评估。计算方式:具体分数=10*(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已提供审查表数量/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总数)备注: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0 |
具备审查表 | |||
审查过程书面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
B |
5 |
根据本次评估随机抽取政策措施所附的书面审查结论是否填写规范进行评估 |
4 |
征求意见环节不充分,征求对象不明确 | |||
审查记录是否存档备案 |
B |
2 |
根据本地区政策措施审查结论是否存档备案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建立审查台账,明确审查人员、机构或审查结论;是否将审查记录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存档等进行判断) |
2 |
已存档备案 | |||
审查清理成效(32分) |
经清理审查修改、废止、不予出台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情况 |
B |
2 |
根据本部门提供的总结报告、说明相关材料进行判断 |
0 |
该单位历年自我审查均未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但此次评估发现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成效不明显,故不得分。 | ||
审查标准适用准确率 |
B |
30 |
根据清理的本部门文件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差错率=问题文件数/抽取的文件数(百分比)。具体分数=[30*(1-差错率)],没有问题文件为满分 |
21.08 |
本次评估抽取文件40件,其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37件(3件无需要进行审查)。37件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存在13件,其中1件已停止执行、1件已废止,故计得21.08分 | |||
工作配合得分(5分) |
根据被评估单位是否配合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
B |
5 |
评估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评估材料按时按量提交情况、政策措施反馈情况进行评定;若存在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材料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
5 |
配合情况良好 | ||
总分值 |
100 |
总得分 |
85.58 |
|||||
A:根据是否实施进行量化。能够按照“是”或“否”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且能够按照完成与否进行量化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
B:根据实施情况的程度进行量化。能够按照一、二、三等级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只能按照完成程度进行评价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三级指标评估实操解析 |
得分 |
得分依据 | |
制度落实情况(41分) |
印发方案(5分) |
是否印发本部门建立制度的专项文件 |
A |
5 |
根据本部门是否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通知/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判断 |
5 |
2020年2月12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 |
建立机制(12分) |
审查机制 |
是否设立自我审查工作机构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建立内部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判断,如是否明确部门有关机构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
4 |
2020年2月12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明确审查科室 | |
是否明确自我审查工作流程 |
A |
4 |
根据本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或会议纪要或专项部署是否建立明确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判断,或是否明确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流程 |
4 |
2020年2月12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明确审查流程 | |||
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岗位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责任岗位和执行工作岗位或者将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联络人员报本级联席办进行判断 |
4 |
①2020年2月12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
宣传培训(12分) |
本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培训照片、签到表、会议通知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培训:2023年1月11日对农委科室负责人进行《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培训学习和宣传。 | ||
本地组织开展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宣传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企业主体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宣传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宣传:已开展2次 | |||
三方评估(2分) |
是否开展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
A |
2 |
根据本部门是否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进行判断 |
2 |
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情况(5分) |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公示的情况 |
B |
2 |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根据定期评估结果、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政策措施废止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判断,有一项得0.5分) |
1 |
2023年11月7日公示清理工作照片 | ||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建立情况 |
A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通过公开的线上或线下方式建立投诉举报机构/机制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在本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专门表述或者在网站中有专门或者合并的举报投诉路径描述 |
3 |
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在门户网站公示 | |||
总结报告(5分) |
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情况 |
B |
5 |
根据本部门2018-2022年是否形成提交相关书面总结报告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进行判断,每少提供1年扣1分 |
5 |
①2018年12月26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18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 ||
审查清理情况及成效(54分) |
审查范围(2分) |
文件审查范围覆盖面是否全面 |
A |
2 |
根据本部门相关文件对文件审查范围描述中涵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参照实施方案/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材料中的审查范围给分,均没有“一事一议”不给分 |
2 |
覆盖范围全面 | |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情况(20分) |
政策措施是否定期评估清理 |
B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进行判断(以相关文件为判断依据);如是否开展2018年、2020年国家要求的、2022年重庆市部署的统一清理工作,有开展并形成清理结果1次得1分;有开展无清理结果1次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
3 |
①2018年7月6日,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总结的报告 | ||
出台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B |
10 |
根据随机抽查本部门的增量政策措施是否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进行评估。计算方式:具体分数=10*(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已提供审查表数量/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总数)备注: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0 |
具备审查表 | |||
审查过程书面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
B |
5 |
根据本次评估随机抽取政策措施所附的书面审查结论是否填写规范进行评估 |
3 |
征求意见环节不充分,征求对象不明确 | |||
审查记录是否存档备案 |
B |
2 |
根据本地区政策措施审查结论是否存档备案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建立审查台账,明确审查人员、机构或审查结论;是否将审查记录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存档等进行判断) |
2 |
已存档备案 | |||
审查清理成效(32分) |
经清理审查修改、废止、不予出台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情况 |
B |
2 |
根据本部门提供的总结报告、说明相关材料进行判断 |
0 |
该单位历年自我审查均未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但此次评估发现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成效不明显,故不得分。 | ||
审查标准适用准确率 |
B |
30 |
根据清理的本部门文件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差错率=问题文件数/抽取的文件数(百分比)。具体分数=[30*(1-差错率)],没有问题文件为满分 |
27.1 |
本次评估抽取文件40件,其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31件(9件未提供,但已满足样本量)。31件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存在5件,其中2件已废止,故计得27.1分 | |||
工作配合得分(5分) |
根据被评估单位是否配合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
B |
5 |
评估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评估材料按时按量提交情况、政策措施反馈情况进行评定;若存在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材料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
5 |
配合情况良好 | ||
总分值 |
100 |
总得分 |
92.1 |
|||||
A:根据是否实施进行量化。能够按照“是”或“否”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且能够按照完成与否进行量化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
B:根据实施情况的程度进行量化。能够按照一、二、三等级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只能按照完成程度进行评价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三级指标评估实操解析 |
得分 |
得分依据 | |
制度落实情况(41分) |
印发方案(5分) |
是否印发本部门建立制度的专项文件 |
A |
5 |
根据本部门是否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通知/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判断 |
5 |
①2018年10月16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武隆商务发〔2018〕72号) | |
建立机制(12分) |
审查机制 |
是否设立自我审查工作机构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建立内部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判断,如是否明确部门有关机构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
4 |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商务发〔2023〕70号),明确审查科室 | |
是否明确自我审查工作流程 |
A |
4 |
根据本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或会议纪要或专项部署是否建立明确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判断,或是否明确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流程 |
4 |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商务发〔2023〕70号),明确审查流程 | |||
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岗位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责任岗位和执行工作岗位或者将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联络人员报本级联席办进行判断 |
4 |
①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主要联络人和负责人名单 | |||
宣传培训(12分) |
本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培训照片、签到表、会议通知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培训:2022年的2月和11月分别组织培训,附培训通知、简报信息、签到表 | ||
本地组织开展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宣传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企业主体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宣传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宣传:2022年参与竞争宣传周,宣传渠道为横幅、LED屏幕 | |||
三方评估(2分) |
是否开展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
A |
2 |
根据本部门是否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进行判断 |
2 |
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开展第三方审查,附合同 | ||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情况(5分) |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公示的情况 |
B |
2 |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根据定期评估结果、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政策措施废止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判断,有一项得0.5分) |
1.5 |
①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已公开 | ||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建立情况 |
A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通过公开的线上或线下方式建立投诉举报机构/机制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在本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专门表述或者在网站中有专门或者合并的举报投诉路径描述 |
3 |
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 |||
总结报告(5分) |
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情况 |
B |
5 |
根据本部门2018-2022年是否形成提交相关书面总结报告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进行判断,每少提供1年扣1分 |
5 |
①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局关于2018年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的报告 | ||
审查清理情况及成效(54分) |
审查范围(2分) |
文件审查范围覆盖面是否全面 |
A |
2 |
根据本部门相关文件对文件审查范围描述中涵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参照实施方案/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材料中的审查范围给分,均没有“一事一议”不给分 |
2 |
覆盖范围全面 | |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情况(20分) |
政策措施是否定期评估清理 |
B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进行判断(以相关文件为判断依据);如是否开展2018年、2020年国家要求的、2022年重庆市部署的统一清理工作,有开展并形成清理结果1次得1分;有开展无清理结果1次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
3 |
①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局关于开展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的总结 | ||
出台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B |
10 |
根据随机抽查本部门的增量政策措施是否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进行评估。计算方式:具体分数=10*(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已提供审查表数量/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总数)备注: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0 |
具备审查表 | |||
审查过程书面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
B |
5 |
根据本次评估随机抽取政策措施所附的书面审查结论是否填写规范进行评估 |
5 |
填写规范 | |||
审查记录是否存档备案 |
B |
2 |
根据本地区政策措施审查结论是否存档备案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建立审查台账,明确审查人员、机构或审查结论;是否将审查记录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存档等进行判断) |
2 |
已存档备案 | |||
审查清理成效(32分) |
经清理审查修改、废止、不予出台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情况 |
B |
2 |
根据本部门提供的总结报告、说明相关材料进行判断 |
1 |
《关于联合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提质增效扶持政策〉的通知》的送审稿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经审查删除后出台 | ||
审查标准适用准确率 |
B |
30 |
根据清理的本部门文件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差错率=问题文件数/抽取的文件数(百分比)。具体分数=[30*(1-差错率)],没有问题文件为满分 |
24.19 |
本次评估抽取政策措施38件,其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31件(7件无需要进行审查)。31件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存在9件,其中2件已废止,1件的问题条款在正式印发时删除,故计得24.19分 | |||
工作配合得分(5分) |
根据被评估单位是否配合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
B |
5 |
评估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评估材料按时按量提交情况、政策措施反馈情况进行评定;若存在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材料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
5 |
配合情况良好 | ||
总分值 |
100 |
总得分 |
92.69 |
|||||
A:根据是否实施进行量化。能够按照“是”或“否”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且能够按照完成与否进行量化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
B:根据实施情况的程度进行量化。能够按照一、二、三等级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只能按照完成程度进行评价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三级指标评估实操解析 |
得分 |
得分依据 | |
制度落实情况(41分) |
印发方案(5分) |
是否印发本部门建立制度的专项文件 |
A |
5 |
根据本部门是否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通知/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判断 |
5 |
①2020年1月20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区文化旅游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文旅发〔2020〕11号) | |
建立机制(12分) |
审查机制 |
是否设立自我审查工作机构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建立内部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判断,如是否明确部门有关机构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
4 |
2022年8月9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建立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机制的通知(武隆文旅发〔2022〕86号),明确审查科室 | |
是否明确自我审查工作流程 |
A |
4 |
根据本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或会议纪要或专项部署是否建立明确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判断,或是否明确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流程 |
4 |
2022年8月9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建立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机制的通知(武隆文旅发〔2022〕86号),明确审查流程 | |||
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岗位 |
A |
4 |
根据本部门是否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责任岗位和执行工作岗位或者将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联络人员报本级联席办进行判断 |
4 |
①2019年10月26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武隆文旅发〔2019〕199号) | |||
宣传培训(12分) |
本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培训照片、签到表、会议通知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培训:2023年党组会集体学习、专题培训 | ||
本地组织开展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宣传情况 |
B |
6 |
根据本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企业主体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宣传资料判定)开展1次得3分,开展两次得满分 |
6 |
宣传:通过LED屏幕、官网开展宣传活动 | |||
三方评估(2分) |
是否开展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
A |
2 |
根据本部门是否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进行判断 |
2 |
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开展相关内容 | ||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情况(5分) |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公示的情况 |
B |
2 |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判断(根据定期评估结果、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政策措施废止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判断,有一项得0.5分) |
1 |
①已对清理结果进行公示 | ||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建立情况 |
A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通过公开的线上或线下方式建立投诉举报机构/机制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在本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专门表述或者在网站中有专门或者合并的举报投诉路径描述 |
3 |
2023年11月29日,在门户网站公示投诉举报渠道 | |||
总结报告(5分) |
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情况 |
B |
5 |
根据本部门2018-2022年是否形成提交相关书面总结报告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进行判断,每少提供1年扣1分 |
5 |
①2018年12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 ||
审查清理情况及成效(54分) |
审查范围(2分) |
文件审查范围覆盖面是否全面 |
A |
2 |
根据本部门相关文件对文件审查范围描述中涵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参照实施方案/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材料中的审查范围给分,均没有“一事一议”不给分 |
2 |
覆盖范围全面 | |
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情况(20分) |
政策措施是否定期评估清理 |
B |
3 |
根据本部门是否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进行判断(以相关文件为判断依据);如是否开展2018年、2020年国家要求的、2022年重庆市部署的统一清理工作,有开展并形成清理结果1次得1分;有开展无清理结果1次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
3 |
①2018年7月14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报告 | ||
出台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B |
10 |
根据随机抽查本部门的增量政策措施是否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进行评估。计算方式:具体分数=10*(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已提供审查表数量/本次评估抽取的政策措施总数)备注: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0 |
具备公平竞争审查表 | |||
审查过程书面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
B |
5 |
根据本次评估随机抽取政策措施所附的书面审查结论是否填写规范进行评估 |
5 |
审查表填写规范 | |||
审查记录是否存档备案 |
B |
2 |
根据本地区政策措施审查结论是否存档备案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建立审查台账,明确审查人员、机构或审查结论;是否将审查记录随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存档等进行判断) |
2 |
已存档备案 | |||
审查清理成效(32分) |
经清理审查修改、废止、不予出台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情况 |
B |
2 |
根据本部门提供的总结报告、说明相关材料进行判断 |
0 |
该单位历年自我审查均未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但此次评估发现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成效不明显,故不得分。 | ||
审查标准适用准确率 |
B |
30 |
根据清理的本部门文件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差错率=问题文件数/抽取的文件数(百分比)。具体分数=[30*(1-差错率)],没有问题文件为满分 |
25.56 |
本次评估抽取文件32件,其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27件(3件无需要进行审查、2件未提供完整文件)。27件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存在4件,计得25.56分 | |||
工作配合得分(5分) |
根据被评估单位是否配合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
B |
5 |
评估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评估材料按时按量提交情况、政策措施反馈情况进行评定;若存在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材料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
5 |
配合情况良好 | ||
总分值 |
100 |
总得分 |
92.56 |
|||||
A:根据是否实施进行量化。能够按照“是”或“否”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且能够按照完成与否进行量化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
B:根据实施情况的程度进行量化。能够按照一、二、三等级进行评价的指标,一般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只能按照完成程度进行评价的内容,适用该评估标准。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存疑条款内容 |
剖析论证 |
违反的审查标准 |
备注 |
1 |
武隆经信发〔2018〕26号 |
关于申请新升规工业企业新增税收返还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一、申报条件:通过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升规前一年所缴纳税收为基数,升规后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前两年区政府给予等额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分别按50%、40%、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
该条款规定的“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经沟通反馈,该文件已停止执行 |
2 |
武隆经信文〔2018〕104号 |
关于重庆玉堂号豆制品有限公司入驻羊角食品工业园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请示 |
二、建议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亦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据此,国家明文禁止对用地价格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
3 |
武隆经信文〔2020〕48号 |
关于《通耀引入战投暨铸钢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意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请示 |
附件2 通耀引入战投暨铸钢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意向补充协议 |
该条款规定的“对武隆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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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隆经信函〔2021〕105号 |
关于提请《武隆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送审稿)》审查的函 |
附件1 武隆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协议(送审稿) |
该条款规定在政府采购环节中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的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不具有国家有关采购政策支持,在政府采购环节赋予特定经营者特权,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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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隆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项目补充协议(送审稿) |
该条款规定的“对武隆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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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武隆经信发〔2022〕7号 |
关于公示《重庆市武隆区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设LNG功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二、评标标准 |
将在当地纳税作为评标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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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武隆经信发〔2022〕107号 |
关于印发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二、投资界面范围及出资主体 |
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中,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该条款直接指定区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妨碍其余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土地整理前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取专业化的土地整理公司, 由中标的专业造地公司负责土地整理的具体实施,从而达到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节约土地整理成本的根本目的。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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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经信函〔2022〕77号 |
关于商请出具《武隆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2—2025年)(送审稿)》法律审查意见的函 |
二、重点任务 |
该条款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直接加大对入库企业的精准扶持;而对该区域不在库内具有专精特新身份但不在库内的企业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劣势。仅对库内企业实施精准扶持和奖补政策,排除、限制了库外企业获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机会,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国家有关通报案例将“上市企业培育库”“规上企业培育库”等对特定库内重点企业实施奖补的情况定性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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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当年对武隆区地方财政税收贡献达100万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额的1%给予物流补贴。 |
该条款规定的“对武隆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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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经信函〔2022〕130号 |
关于送审《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补充协议》的函 |
第一条 本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年度产值和年度入库税金的条件下,甲方依法依规参照武隆招商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给予项目公司有关奖励扶持: |
该条款规定的“经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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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隆经信文〔2022〕78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庆市武隆区旅游装备及消费品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的请示 |
二、旅游交通装备产业 |
点名扶持特定本土企业、加工龙头企业,涉嫌为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获取要素支持提供便利。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该文件中多次点名具体企业名称的行为,后续可能会为点名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乃至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便利条件,使得非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相关市场内部企业的公平竞争,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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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武隆经信发〔2023〕6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 |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该条款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武隆经信发〔2024〕12号文已明确废止该文 |
11 |
武隆经信发〔2023〕6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三、重点任务 |
点名支持具体企业,涉嫌为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获取要素支持提供便利。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该文件中多次点名具体企业名称的行为,后续可能会为点名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乃至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便利条件,使得非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相关市场内部企业的公平竞争,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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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武隆经信文〔2023〕12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请示 |
(四)检验认证 |
点名与特定的公司、机构开展检验认证等合作,排除、限制未点名企业参与当地市场竞争,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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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武隆经信文〔2023〕41号 |
关于审定报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穗通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事项的请示(代拟稿)》的请示 |
二是恳请市政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业帮助穗通新能源汽车拓展市场,在公交、环卫、旅游等领域采购新能源商用车时给与穗通新能源汽车公司一定的市场份额,扶持穗通新能源汽车成长。 |
除中小企业外,在相关的公共采购中,没有为特定市场主体预留份额的做法。该表述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制度,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存疑条款内容 |
剖析论证 |
违反的审查标准 |
备注 |
1 |
武农发〔2019〕10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实操实训基地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遴选入库的师资人员和实操实训基地作为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门师资和实训基地,按照师资专长和基地产业类型实行分类,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除个别课程需库外邀请师资外,原则上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及农民教育的培训,授课教师和实训基地全部在库内选择。 |
该条款要求后续的实训基地原则上均在库内选择,排除、限制了库外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属于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 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
2 |
武农发〔2020〕40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根据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培训机构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通过向社会公布。 |
该条款要求已纳入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操实训基地库的基地才能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遴选,排除、限制了库外满足其他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属于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 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该文件已废止 |
3 |
武农发〔2020〕12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以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社。回收企业资质应满足以下条件:应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报废机动车(或农机)回收、拆解业务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审查标准。 |
该文件已废止 |
4 |
武委农办发〔2021〕13号 |
关于印发《高山果蔬(番茄、竹笋、脆桃)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3.发展电子商务。支持龙头企业借力供销E家832平台、天猫、淘宝、盒马鲜生、京东等线上平台走向全国,开展线上送菜业务,构建“当日下单+次日送达”的蔬菜营销模式。积极引导支持城区大型超市、社区开设专卖店或零售商与果蔬基地建设直接购销合作关系,增加基地直供、网点订取、终端配送等销售份额。 |
该条款点名支持龙头企业与832平台、天猫等线上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使得相关企业在选择线上平台时优先选择点名平台,排除、限制了其他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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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品牌宣传推介。加大与国际、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培育壮大武隆高山茶网销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开好线上旗舰店、加盟店。正确引导和运用“网红经济”,依托微博热搜、抖音、网络直播等社交媒体,开展选款和视觉推广。依托茶叶协会,承办茶叶展会或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农博会、茶博会等展会。 |
该条款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淘宝、天猫、京东等点名平台开展业务,使得相关企业在选择线上平台时优先选择点名平台,排除、限制了其他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
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供销E家、京东、淘宝、天猫、盒马等线上电子平台的合作,建立网上山羊购销配送体系,让山羊及其产品走入全国迈向世界。 |
该条款点名支持龙头企业与淘宝、天猫等线上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使得相关企业在选择线上平台时优先选择点名平台,排除、限制了其他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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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武委农办〔2023〕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中华蜜蜂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招商引资,探索区内国有企业与福建神蜂科技公司等企业合作,引入已广泛应用的“神蜂精”等产品,结合中医刮痧、穴位贴敷等适宜技术对风湿、类风湿、颈肩腰腿痛、各种跌打损伤等疾病治疗。 |
该条款要求探索区内国有企业与福建神蜂科技公司等企业合作,排除、限制了其他满足条件的企业参与合作,使得国有企业以及点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公平优势,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存疑条款内容 |
剖析论证 |
违反的审查标准 |
备注 |
1 |
武隆商务发〔2019〕4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支持涉农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服务站点)开展农特产品上行。对注册在武隆、年网络销售区内农产品总额超过5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给予销售额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奖励不超过5万元。 |
仅对注册在武隆区内企业销售本地产品给予奖补,排除区外企业销售武隆农产品获得补贴。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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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或指定委托确定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企业,对其承担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给予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万元。 |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运行,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交由具备运营经验及条件的企业运营管理,定期重新招标。也可以由政府招聘一批熟悉电子商务运作的人员,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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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规定: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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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隆商务发〔2019〕5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加油站经营权竞争性出让方案》的通知 |
二、加油站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 |
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中,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但是,该条款直接指定区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妨碍其余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土地整理前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取专业化的土地整理公司, 由中标的专业造地公司负责土地整理的具体实施,从而达到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节约土地整理成本的根本目的。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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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隆商务文〔2022〕12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请示 |
第十一章 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全面提升外资外贸水平 |
点名支持特定企业、引导特定企业合作,涉嫌为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获取要素支持提供便利。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该文件中多次点名具体企业名称的行为,后续可能会为点名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乃至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便利条件,使得非点名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相关市场内部企业的公平竞争,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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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隆商务文〔2022〕38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培育建设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城市若干政策》的请示 |
对新注册成立总部机构汇集连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品牌商户归集纳统的,按对本级财政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
该条款规定的“本级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的形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保障,将财政支出与税收挂钩,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支持特定企业,使特定经营者从政府财税法律政策中获得不当利益以提升竞争优势。由此,安排财政支出应该是性能、技术等社会公共目标导向的,而非以特定经营者相应的地方税收贡献作为主要考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也进一步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该文件已通过(武隆府办发〔2022〕29号)文印发实施,已废止 |
5 |
武隆商务发〔2022〕42号 |
关于印发《2022年鲁·渝(济南·武隆)协作消费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四、加大资金支持 |
该条款将本地注册、纳税作为奖补的前提条件,排除、限制区外企业获得。使得奖补对象指向特定经营者的同时,会对区外企业产生变相强制注册的效果。例如,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有关奖补、降低建设运营成本而不得不在当地注册。因此,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标准。 |
|
6 |
武隆商务文〔2022〕50号 |
关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措施(送审稿)》的请示 |
凡是国家、市和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限上企业(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除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该条款明确了将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限上企业,在先后顺序上优先限额以上,导致非限上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时不具有竞争优势,属于不合理的优惠限制,属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情形。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审查标准。 |
该文件已通过(武隆府办发〔2022〕54号)文印发实施,已废止 |
7 |
武隆商务发〔2022〕69号 |
关于兑现鲁渝协作消费帮扶补助的通知 |
附件:1.重庆市武隆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鲁·渝(济南·武隆)协作消费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该条款将本地注册、纳税作为奖补的前提条件,排除、限制区外企业获得。使得奖补对象指向特定经营者的同时,会对区外企业产生变相强制注册的效果。例如,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有关奖补、降低建设运营成本而不得不在当地注册。因此,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标准。 |
|
8 |
武隆商务函〔2022〕81号 |
关于提请审查《武隆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规范性文件的函 |
四、支持旅游产品电商化发展 |
在推广旅游产品方面,仅对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排除、限制区外企业获取,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审查标准。 |
以(武隆商务发〔2023〕11号)文为准,评估注意到最终印发版对该段予以删除。故未扣分,列出仅做提醒。 |
9 |
武隆商务发〔2023〕3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首批试点区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
三、支持方向 |
针对首次上限企业的,面向的主体是广泛的限额以下企业,且具有激励性质,暂未认为违反审查标准。但是,仅仅针对已在统的限上企业给予奖励,是对特定类型企业的奖励,属于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审查标准。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存疑条款内容 |
剖析论证 |
违反的审查标准 |
备注 |
1 |
武隆文旅委发〔2023〕30号 |
关于比选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参加2023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送文化下乡活动的通知 |
一、承演单位条件 |
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查标准。 |
|
2 |
武隆文旅委文〔2021〕90号 |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支行签订武陵山片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战略协议有关事宜的请示 |
(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
优先合作、推荐特定商业银行的行为,为特定市场主体背书,属于变相限定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排除、限制同类商业银行参与。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 |
|
3 |
二〇二三年八月 |
武隆区油房沟老体育馆维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
三、履约保证金 |
根据《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据此,既收取履约保证金又收取质保金,属于重复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只能以预留的形式缴纳,属于限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的审查标准。 |
|
4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
上海孤行总部经济项目合作协议 |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要求合作方的有关开户、贷款、存款等金融业务,必须或优先选择武隆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依据的情况下,属于不当干预经营者自主权,限定合作方使用本地银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
序号 |
文号 |
标题 |
1 |
武隆经信发〔2018〕26号 |
关于申请新升规工业企业新增税收返还有关事宜的通知 |
2 |
武隆经信文〔2018〕104号 |
关于重庆玉堂号豆制品有限公司入驻羊角食品工业园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请示 |
3 |
武隆经信发〔2019〕42号 |
关于推广安装使用户用漏电保护器的通知 |
4 |
武隆经信发〔2019〕92号 |
关于《重庆市武隆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
5 |
武隆经信发〔2020〕25号 |
关于推广“网上国网”等网上电力APP应用工作的通知 |
6 |
武隆经信发〔2020〕34号 |
关于印发《加快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发展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7 |
武隆经信文〔2020〕48号 |
关于《通耀引入战投暨铸钢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意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请示 |
8 |
武隆经信发〔2021〕72号 |
关于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建纯电动商用车整车企业准入有关事项的请示的批复 |
9 |
武隆经信发〔2021〕82号 |
关于持续提升武隆区“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通知 |
10 |
武隆经信发〔2021〕84号 |
关于申报武隆区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安全自闭阀等装置安装单位目录清单的通知 |
11 |
武隆经信发〔2021〕85号 |
关于印发《调整对口帮扶园外规上工业企业方案》的通知 |
12 |
武隆经信发〔2021〕91号 |
关于提供涉企保证金情况的通知 |
13 |
武隆经信发〔2021〕101号 |
关于做好部分区级重点项目电力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 |
14 |
武隆经信发〔2021〕113号 |
关于持续优化获得电力获得用气营商环境的通知 |
15 |
武隆经信发〔2021〕152号 |
关于加快推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使用的通知 |
16 |
武隆经信文〔2021〕45号 |
关于报送《武隆区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 |
17 |
武隆经信函〔2021〕105号 |
关于提请《武隆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送审稿)》审查的函 |
18 |
武隆经信发〔2022〕7号 |
关于公示《重庆市武隆区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设LNG功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 |
武隆经信发〔2022〕25号 |
关于重庆市武隆苕粉集团有限公司“渝见美品”重庆消费品品牌直播周武隆苕粉快手平台直播活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
20 |
武隆经信发〔2022〕44号 |
关于申报武隆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清单的通知 |
21 |
武隆经信发〔2022〕72号 |
关于加强城镇天然气非居用户气费预付管理的通知 |
22 |
武隆经信发〔2022〕73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3 |
武隆经信发〔2022〕75号 |
关于征求《重庆市武隆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24 |
武隆经信发〔2022〕77号 |
关于征求《关于印发武隆区落实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2022年—2024年)任务分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25 |
武隆经信发〔2022〕107号 |
关于印发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6 |
武隆经信发〔2022〕13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27 |
武隆经信函〔2022〕77号 |
关于商请出具《武隆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2—2025年)(送审稿)》法律审查意见的函 |
28 |
武隆经信函〔2022〕113号 |
关于商请出具《工业+旅游融合链工作实施方案》法律意见的函 |
29 |
武隆经信函〔2022〕130号 |
关于送审《重庆罡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补充协议》的函 |
30 |
武隆经信文〔2022〕77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旅游装备及消费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
31 |
武隆经信文〔2022〕78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庆市武隆区旅游装备及消费品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的请示 |
32 |
武隆经信发〔2023〕33号 |
关于印发规范城镇天然气行业企业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33 |
武隆经信发〔2023〕6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 |
34 |
武隆经信发〔2023〕6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35 |
武隆经信发〔2023〕88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二甲醚)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
36 |
武隆经信文〔2023〕6号 |
关于审定印发《武隆区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代拟稿)》的请示 |
37 |
武隆经信文〔2023〕12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请示 |
38 |
武隆经信文〔2023〕39号 |
关于呈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代拟稿)》的请示 |
39 |
武隆经信文〔2023〕41号 |
关于审定报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穗通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事项的请示(代拟稿)》的请示 |
40 |
武隆经信文〔2023〕4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深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请示 |
序号 |
文号 |
标题 |
1 |
武农发〔2019〕32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助力乡村振兴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科技示范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 |
武农发〔2019〕9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3 |
武农发〔2019〕10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实操实训基地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武农发〔2019〕143号 |
关于印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5 |
武农发〔2019〕172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机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6 |
武农发〔2020〕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7 |
武农发〔2020〕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
8 |
武农发〔2020〕39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9 |
武农发〔2020〕40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0 |
武农发〔2020〕53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稳定生猪生产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 |
武农发〔2020〕12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12 |
武农发〔2020〕13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13 |
武委农办发〔2020〕5号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
14 |
武委农办发〔2020〕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15 |
武委农办发〔2020〕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
16 |
武委农办发〔2020〕10号 |
关于调整《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政策》部分内容的通知(校) |
17 |
武委农办发〔2020〕12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 |
18 |
武农发〔2020〕5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推进全区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运行调度方案》的通知 |
19 |
武农发〔2021〕20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 |
武农发〔2021〕59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21 |
武委农办发〔2021〕13号 |
关于印发《高山果蔬(番茄、竹笋、脆桃)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22 |
武委农办发〔2021〕1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2021—2025年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3 |
武农发〔2022〕39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一品一码追溯管理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4 |
武委农办〔2022〕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鲁渝协作“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25 |
武委农办〔2022〕1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乡村产业振兴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 |
26 |
武委农办〔2022〕27号 |
关于切实抓好烟叶产业发展的通知 |
27 |
武委农办〔2022〕45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沧沟乡山羊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28 |
武农发〔2023〕14号 |
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作物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
29 |
武农发〔2023〕2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2023年智慧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30 |
武农发〔2023〕30号 |
关于印发《“十四五”武隆区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31 |
武农发〔2023〕33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建设方案》的通知 |
32 |
武农发〔2023〕3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成工程设施管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33 |
武农发〔2023〕53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34 |
武农发〔2023〕55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到户产业奖补政策的通知 |
35 |
武农发〔2023〕60号 |
关于申报农业品牌培育奖励扶持相关事宜的通知 |
36 |
武农发〔2023〕79号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粮油新型经营主体补助项目的通知 |
37 |
武委农办〔2023〕2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38 |
武委农办〔2023〕4号 |
关于优化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
39 |
武委农办〔2023〕5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茶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
40 |
武委农办〔2023〕8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中华蜜蜂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序号 |
文号 |
标题 |
1 |
武隆商务发〔2019〕39号 |
关于印发《全市成品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 |
武隆商务发〔2019〕4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3 |
武隆商务发〔2019〕5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加油站经营权竞争性出让方案》的通知 |
4 |
武隆商务发〔2019〕61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5 |
武隆商务发〔2020〕1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商贸业态网格化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6 |
武隆商务发〔2020〕3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商贸流通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
7 |
武隆商务发〔2020〕49号 |
关于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8 |
武隆商务发〔2020〕54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自备自用油库(油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9 |
武隆商务发〔2020〕62号 |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10 |
武隆商务发〔2020〕6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商贸业态网格化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 |
武隆商务发〔2021〕6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商贸领域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暨整治消费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2 |
武隆商务发〔2021〕38号 |
关于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认定与创建工作的通知 |
13 |
武隆商务发〔2021〕50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防汛抗旱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预案》的通知 |
14 |
武隆商务发〔2021〕56号 |
关于印发《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板块工作实效方案》的通知 |
15 |
武隆商务发〔2021〕60号 |
关于预下达武隆七彩陶产业发展电商资金的通知 |
16 |
武隆商务发〔2021〕67号 |
关于下达武隆区2021年“苕粉产业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
17 |
武隆商务发〔2021〕71号 |
关于打造鲁渝消费协作“升级版”的实施方案 |
18 |
武隆商务发〔2021〕73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实施农村商贸流通“六大行动”全面助力多村振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19 |
武隆商务发〔2021〕79号 |
关于联合推广“建行生活”消费平台的通知 |
20 |
武隆商务发〔2022〕3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商务领域生活垃圾分类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21 |
武隆商务发〔2022〕42号 |
关于印发《2022年鲁·渝(济南·武隆)协作消费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2 |
武隆商务发〔2022〕69号 |
关于兑现鲁渝协作消费帮扶补助的通知 |
23 |
武隆商务发〔2022〕72号 |
关于建立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的通知 |
24 |
武隆商务文〔2022〕12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请示 |
25 |
武隆商务函〔2022〕14号 |
关于再次征求《武隆区培育建设国际旅游消费区域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武隆区培育建设国际旅游消费区域中心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26 |
武隆商务函〔2022〕15号 |
关于再次征求《武隆区碗碗羊肉“万店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武隆区碗碗羊肉“万店工程”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27 |
武隆商务文〔2022〕22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口岸和物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请示 |
28 |
武隆商务文〔2022〕37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武隆区培育建设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城市实施方案》的请示 |
29 |
武隆商务文〔2022〕38号 |
关于申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培育建设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城市若干政策》的请示 |
30 |
武隆商务文〔2022〕50号 |
关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武隆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措施(送审稿)》的请示 |
31 |
武隆商务函〔2022〕80号 |
关于提请审查《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提质增效扶持政策(送审稿)》规范性文件的函 |
32 |
武隆商务函〔2022〕81号 |
关于提请审查《武隆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规范性文件的函 |
33 |
武隆商务发〔2023〕6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34 |
武隆商务发〔2023〕7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35 |
武隆商务发〔2023〕11号 |
关于联合印发《重庆市武隆区电子商务提质增效扶持政策》的通知 |
36 |
武隆商务发〔2023〕2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县域商业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37 |
武隆商务发〔2023〕3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首批试点区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
38 |
武隆商务发〔2023〕61号 |
关于全力做好“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及2023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
4.区文旅委
序号 |
文号 |
标题 |
1 |
武隆文旅委发〔2019〕61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乡村旅游经营户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
2 |
武隆文旅委发〔2019〕62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旅游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武隆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 |
武隆文旅委发〔2020〕31号 |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武隆文旅委发〔2020〕58号 |
关于落实武隆区与乐山市文化旅游合作项目的通知 |
5 |
武隆文旅委发〔2020〕74号 |
关于印发全区文化场馆及星级酒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
6 |
武隆文旅委发〔2021〕23号 |
关于比选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参加2021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送文化下乡活动的通知 |
7 |
武隆文旅委发〔2021〕31号 |
关于印发《全区文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8 |
武隆文旅委文〔2021〕75号 |
关于呈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印发〈加快推进武隆旅游国际化的实施意见〉的请示(代拟稿)》的请示 |
9 |
武隆文旅委文〔2021〕76号 |
关于恳请支持武隆区七彩陶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请示 |
10 |
武隆文旅委文〔2021〕89号 |
关于与重庆斜杠直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国盛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营销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宜的请示 |
11 |
武隆文旅委文〔2021〕90号 |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支行签订武陵山片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战略协议有关事宜的请示 |
12 |
武隆文旅委发〔2022〕7号 |
关于印发《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13 |
武隆文旅委发〔2022〕33号 |
关于下达开展仙女红茶竞买活动补助资金的通知 |
14 |
武隆文旅委发〔2022〕104号 |
关于印发《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15 |
武隆文旅委文〔2022〕80号 |
关于印发《以国际化为引领的武隆旅游“三次创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请示 |
16 |
武隆文旅委文〔2022〕144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请示 |
17 |
武隆文旅委文〔2022〕149号 |
关于授权武隆旅游国际化配套PPP项目实施机构的请示 |
18 |
武隆文旅委发〔2023〕2号 |
关于加强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安全工作的通知 |
19 |
武隆文旅委发〔2023〕30号 |
关于比选优秀艺术表演团体参加2023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送文化下乡活动的通知 |
20 |
武隆文旅委发〔2023〕36号 |
关于印发《2023年主攻市场旅游营销组客方案》的通知 |
21 |
武隆文旅委发〔2023〕77号 |
关于收集《武隆区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规划(2023-2027)》重点项目的通知 |
22 |
武隆文旅委发〔2023〕89号 |
关于印发《武隆区网红类旅游项目监管薄弱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
23 |
武隆文旅委发〔2023〕33号 |
关于开展武隆区2023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送演出进基层演出团队比选展演活动的通知 |
24 |
二〇二三年八月 |
武隆区油房沟老体育馆维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
25 |
二〇二三年四月 |
网球场维修改造工程网上竞采文件 |
26 |
二〇二三年八月 |
武隆区石梁子社区门球场网上竞采文件 |
27 |
项目号: WLQ22C00064 |
“喜迎二十大 书画赞武隆”书画频道进万家—走进重庆武隆大型电视文化活动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文件 |
28 |
二〇一九年一月 |
归原·艺术农业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投资协议书 |
29 |
二〇一九年五月 |
“仙女山·树预漫步”自然教育营地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协议 |
30 |
二〇二二年十月 |
重庆武隆仙女山亚高原国家综合体育训练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
31 |
二〇二二年十月 |
武隆区仙女山“碳中和”景区及配套项目投资协议 |
32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
上海孤行总部经济项目合作协议 |
[①] 评估结论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交的材料得出,被评估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②] 依据《实施细则》,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③] 需审查数量:经评估组识别后,确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数量。
[④] 存疑文件数量:经评估组判断后,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的数量。
[⑤] 问题条款数量: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具体问题条款的数量。
[⑥] 审查差错率=存疑文件数量÷需审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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