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审办抽查文件审查意见(关于《康晶·超细纳米无机矿物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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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康晶·超细纳米无机矿物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起草单位:重庆市武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抽查意见:

一、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该项目投资协议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4]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

二、存在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的情形。该项目投资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约定“乙方在本项目所在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及核算和纳税地在武隆区......和第七项“本项目在武隆区注册的项目公司的开户行选定在武隆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武隆区内的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全部在武隆区内的金融机构办理”以及第六条第三款中约定“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武隆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的优惠条件及享受的扶持政策......”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之规定。

三、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的情形。该协议第四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一次性缴纳50万元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财政专户......”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之规定。

上述政策措施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标准的情形,建议将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后再上报或出台。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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