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6-00112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6〕343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0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昂橙国平母婴用品店)
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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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武隆区昂橙国平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56MAEPCFPG10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31826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7011*********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婴幼儿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玩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摄影扩印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游乐园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120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山游记系列哈衣进行监督抽检,2026212日,该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6-51EC010494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9508-2020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9日收到该《检验检测报告》并于2026310日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正在销售的同批次的山游记系列哈衣,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3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511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578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31826的门店从事奶粉、儿童服装销售活动至今。

20251125日,当事人从佛山市奇宝乐园服饰有限公司处采购的山游记系列哈衣5件,有购货单据。购进价格为69.94/件,购进数量为5件,计购货金额209.82元(=69.94/件×5件),购进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门店内以134.5/件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6120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山游记系列哈衣进行监督抽检,2026212日,该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6-51EC010494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9508-2020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9日收到该《检验检测报告》并于202631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以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购进的同一批次的5件山游记系列哈衣,除2026120日抽样时按照134.5/件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3件,另外2件当事人在2026228日退回了供货商,并提供了退回凭证。总计销售3件,计销售金额403.5=134.5/件×3件。当事人销售该批山游记系列哈衣货值金额为672.5元(=134.5/件×5件),违法所得为193.68=134.5-69.94)元/件 ×3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被委托人的授权关系以及被委托人的自然人的身份。                      

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游记系列哈衣的事实;

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6-51EC010494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61057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600001348号)、《产品质量抽查样品付费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游记系列哈衣的事实;

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及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本案涉及的山游记系列哈衣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  

20265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罚告〔202635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G001002041个从重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前自行向供货商退回了剩余产品,故该不合格产品除销售给检测机构外并未在市场上流通,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G001002021个从轻行为。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和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3.68元;

2.罚款840.63元;

3.共计罚没款1034.31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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