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3-00072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3〕217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洪楷瑞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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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省洪楷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AWRF51Y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2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上层上品1幢4层40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

2023421日,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山水华府建设项目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并分别对当事人销售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在该项目中使用的规格型号为“T-ZSTZ 80-68℃ Q5”洒水喷头无偿随机抽样20只(其中备样10只)和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无偿随机抽样2条(其中备样1条),并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院检验,该研究院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Gn202304451)、检验报告(№:Gn202304455),检验结论分别为“经按GB5135.1-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进行整体要求、外观与标志、流量系数及静态动作温度项目检验,依据消防函〔2023〕23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判定,不合格”和“经按GB6245-2011《消防水带》进行试验压力下状况,爆破压力,延伸率,膨胀率,附着强度项目检验,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消防函〔2023〕23号)要求判定,不合格”。

2023年7月10日,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将上述洒水喷头抽样检验情况通报我局。我局办案机构凤山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接收到该函件(武消产函〔2023〕第0020号),并于2023年7月19日对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在山水华府建设项目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到该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上述不合格的洒水喷头。

2023年8月3日,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将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抽样检验情况通报我局。我局办案机构凤山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87日接收到该函件(武消产函〔2023〕第0025号。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上述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87日予以案调查,于2023101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1年624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1段上层上品1幢4层401号从事安防设备、消防器材经营活动至今。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从四川全消商贸有限公司处以0元/的价格购进了规格型号为T-ZSTZ80-68℃ Q5的洒水喷头50只计购进金额:0

进货后于2023年4月21日将上述50只洒水喷头以0.035元/只的价格销售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用于山水华府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建设,计货值金额:0.035元/只×50只=1.75元,获取违法所得:0.035元/只×50只-0元/只×50只=1.75元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从四川全消商贸有限公司以8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产品外表标示有“泰州市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有衬里消防水带 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2021年 月”(其中的月份前面为空白)的被抽检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共有384条,计购进金额:80元/条×384条=30720元。

又于当日将上述384条被抽检批次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以84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用于山水华府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建设,计货值金额:84元/条×384条=32256元,获取违法所得:84元/条×384条-80元/条×384条=1536元。

2023421日,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山水华府建设项目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并分别对当事人销售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在该项目中使用的50只规格型号为“T-ZSTZ 80-68℃ Q5”洒水喷头无偿随机抽样20只(其中备样10只)和20条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无偿随机抽样2条(其中备样1条),并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院检验,该研究院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Gn202304451)、检验报告(№:Gn202304455),检验结论分别为“经按GB5135.1-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进行整体要求、外观与标志、流量系数及静态动作温度项目检验,依据消防函〔2023〕23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判定,不合格”和“经按GB6245-2011《消防水带》进行试验压力下状况,爆破压力,延伸率,膨胀率,附着强度项目检验,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消防函〔2023〕23号)要求判定,不合格”。

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分别于20236月282023年7月23日将上述检验结果送达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当事人当天已知晓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分别以0.035元/只和84元/条的价格销售上述被抽检批次洒水喷头50只和有衬里消防水带384条,计货值金额:1.75元+32256元=32257.75元,计获取违法所得:1.75元+1536元=1537.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法身份;                                  

2、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等证据,拟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洒水喷头、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送检的事实;

3、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Gn202304451)、《检验报告》(№:Gn202304455)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洒水喷头、有衬里消防水带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单据编号:XSD-2023-04-20-00002)和销售清单(单据编号:X100903)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洒水喷头、有衬里消防水带的事实;

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洒水喷头、有衬里消防水带的事实

6武隆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的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抽样人员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拟证明检验机构的合法主体资质和具备的检验资质以及抽样人员资质

20231118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在调查过程中对销售给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用于山水华府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建设中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全部进行了更换,并对更换的消防产品进行送检,当事人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整改行为,主动消除了或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产品:30只规格型号为T-ZSTZ 80-68℃ Q5的洒水喷头和382条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生产日期为“2021年 月”的有衬里消防水带;

2.没收违法所得1537.75元;

3.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1537.75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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