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重庆武隆隆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56MJP605389A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石蛇坝组张家湾
法定代表人:高**
身份证号码:51232619********49
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石蛇坝组张家湾的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使用的外包装为纸盒,纸盒上有“凡士林纱布,规格型号:10cm×10cm,数量150块,装箱系数:1块/袋 150袋/盒 10盒/箱,产品编码:01012080061,生产厂家:河南亚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2,失效日期:2022-09-01,生产批号:2009AI9518,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36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543”等字样的凡士林纱布已超过有效期,共计3盒(共323片),其中1盒已拆封使用过(剩余有纱布23片)。
2024年9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又于2021年3月3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石蛇坝组张家湾从事诊疗服务的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3月9日,当事人从江西瀚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5元/片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为纸盒,纸盒上有“凡士林纱布,规格型号:10cm×10cm,数量150块,装箱系数:1块/袋 150袋/盒 10盒/箱,产品编码:01012080061,生产厂家:河南亚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2,失效日期:2022-09-01,生产批号:2009AI9518,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36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543”等字样的凡士林纱布8盒,计购进金额为:2.5元/片*1200片=3000元。购进后,将其存放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石蛇坝组张家湾的医院作诊疗过程辅助材料使用,未单独计价收费。截至2024年8月14日,尚有3盒(共有纱布323片)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其中2盒未拆封使用过,1盒已拆封使用过(剩余纱布23片),均超过有效期,计货值金额为:2.5元/片*323片=807.5元。
由于当事人诊疗过程中,没有作使用记录,其医疗过程中是否使用过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已无法认定,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法身份;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图片以及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凡士林纱布的事实。
2024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罚告〔2024〕22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凡士林纱布3盒(共323片);
2.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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