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隆区敏沅沁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6MAD4H9P278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6号附**号
经营者:卢**
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45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2024年10月13日,本局接到12315举报(编号:51500000002024101390000218)称:举报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土阿婆乌鸡米线(武隆区敏沅沁餐饮店)就餐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醋瓶子里有蛆,认为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6号附**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6张堂食的桌子,1号桌的桌子上放有一瓶食醋,瓶壁上有多条蠕动的蛆虫,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霉变生虫的食醋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相应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武隆市监强制[2024]99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在法定期限内的救济途径。
该案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0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店铺门头上打有“土阿婆乌鸡米线”的字样,于2023年12月01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4年02月02日经核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6号附**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至今。
当事人所销售的是米线、酸辣粉等需要打佐料汤底的食品,除了酸辣粉在打佐料时会由厨房工作人员放食醋以外,其余餐品是由顾客根据自己的口味进行添加食醋,所以当事人将袋装的“保宁醋”拆开后分装到三个调料瓶内,再放到堂食区供顾客自助添加。上述霉变生虫的食醋就是其中一瓶,当事人记不清该瓶食醋具体的分装日期了。
该批袋装“保宁醋”是当事人于2024年09月17日以165元的价格在淘宝店“巴渝麻辣特产”处下单购买的,共90小袋。外包装显示该批“保宁醋”生产日期是20240726,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称这批“保宁醋”在验收时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
由于上述食醋是由顾客自助添加的调味品,当事人不清楚具体有多少顾客食用了上述霉变生虫的食醋,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证据(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醋的购买记录打印件,证明涉案食醋的进货情况;
证据(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霉变生虫的食品实物图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事实。
2024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罚告〔2024〕22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关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M00100501“减轻”裁量等级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食品:霉变生虫的食醋1瓶;
2、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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