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664634T/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3〕11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靖翔餐馆)
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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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隆区靖翔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D2X;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大道59号A2-5、A2-6;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82219**********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2023年8月1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匿名举报称:“2023年8月13日,其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大道翠云路68号的武隆区靖翔餐馆就餐,被当事人多收取了餐饮费”。2023年8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加价收取举报人餐饮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202381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81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8919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大道59号A2-5、A2-6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2023813,三名消费者(含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就餐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凌晨3时至2023年8月13日早上6时,消费有:一份刀拍黄瓜、一份油酥花生米、3.6两卤猪尾、5两卤猪耳、12瓶重庆纯生啤酒、2瓶乐堡啤酒。结账时,因当事人使用美团结账系统已经交班关机,当事人收银员对照菜单价格,通过手工计算结账,消费者结账金额800元。

202381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显示刀拍黄瓜15元/份,油酥花生15元/份,卤猪尾68元/斤,卤猪耳68元/斤,重庆纯生啤酒15元/瓶,乐堡啤酒12元/瓶。按照上述消费者消费菜品和酒水情况计算,消费金额应为292.48元=一份刀拍黄瓜15元+一份油酥花生米15元+3.6两卤猪尾24.48元+5两卤猪耳34元+12瓶重庆纯生啤酒180元+2瓶乐堡啤酒24元。

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收银员因将美团结账系统中“卤猪耳”和“卤猪耳”默认的计算单位“两”当作菜单中的计算单位“斤”,将餐饮费计算为818.8元=一份刀拍黄瓜15元+一份油酥花生米15元+3.6斤卤猪尾244.8元+5斤卤猪耳340元+12瓶重庆纯生啤酒180元+2瓶乐堡啤酒24元,实际收款800元。当事人多收取消费者餐饮费507.52元=800元-292.48元,计违法所得507.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和收银员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事实。

2023年824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和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7.52元

2、罚款3552.64元

合计罚没款4060.16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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