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武隆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武隆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接续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为武隆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遵循以用为本、急需紧缺的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广纳英才、高效用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一)全职引进是指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到武全职工作。
(二)柔性引进是指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形式,实行契约管理,不改变人才(团队)人事、档案关系,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引才借智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武隆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武隆区),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总体要求。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
(二)具有真才实学,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引领、支撑作用。
(三)所学专业及特长为区内重点行业急需紧缺。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引进对象分为领军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一)领军型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重庆英才计划入选者;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科研奖项负责人;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一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医疗卫生领域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二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医疗卫生领域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类: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别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引进对象不在本办法第六条之列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人才引进办法,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需在有余编和空岗的情况下,向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用人申请。引进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通过考核招聘、调入等方式引进。
第九条企业全职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企业引才程序实施。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实施,区委人才办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须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满3年,在武隆区最低服务满5年。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引进领军型人才、特别急需紧缺人才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待遇:
(一)安家补助。引进人才可申请享受安家补助。第一类人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下同)每人发放安家补助15万元;第二类人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下同)每人发放安家补助5万元。
经费分5年平均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二)购房补助。引进人才在城区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在武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产权登记证明),给予购房补贴,第一类人才按购房总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类人才按购房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经费分5年平均发放,从购房之日起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三)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可申请城区人才公寓一套,人才公寓使用按照《武隆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委人才办〔2018〕16号)执行。
安家补助、购房补助、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
教育领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引进的体制内名优校长外,住房保障由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周转房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企业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待遇:
(一)安家补助。引进人才可申请享受安家补助。第一类人才每人发放安家补助15万元;第二类人才每人发放安家补助5万元。
经费分5年平均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二)人才公寓。引进第一类人才可申请城区人才公寓一套,人才公寓使用按照《武隆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委人才办〔2018〕16号)执行。
安家补助、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服务保障和激励措施:
(一)配偶安置及子女就学。积极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工作问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入学办法安排入学。
(二)其他激励政策
1.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2.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方式。
3.优先推荐参与“西部之光”“三峡之光”访问学者等国家级、市级人才培养计划和“重庆英才”、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市、区级人才项目评选。对入选“重庆英才”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按上级人才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评选认定的“武隆英才”,可申领“武隆英才服务卡”,持卡享受对应的基础服务和专属服务。
4.鼓励人才科技创新,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5.经领导小组认定,对武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在武工作期间可使用仙女山学术度假房一套。
6.将优秀人才纳入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范畴,帮助人才解决实际问题;定期组织引进人才参与高层次人才培训、回访座谈等活动。
第十六条来武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发展产业达到3年及以上且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参照企业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全年累计在武服务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符合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条件的,每年给予人才3000元补助,给予团队6000元补助。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学校、医院每全职引进1名领军型人才,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的引才补助;每全职引进1名第一类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万元的引才补助。
第十九条鼓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下,对引进人才进行政策配套,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发放激励性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量)管理。
第二十条引进重点高中名优校长、优秀教师,重点医院名优院长、名医,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支持政策,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区级优惠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人才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区财政纳入预算,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有关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每年12月向区委人才办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拨付兑现。
第二十四条企业引进人才的有关支持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拨付兑现。
第二十五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每年提供工作进展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监督核查。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服务职责、实绩不明显的,取消其当年应当享受的支持政策。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本办法执行,原已享受我区有关人才政策的各类人才,除本办法第十五条其他激励政策外,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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