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区属各企业党组织: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组织部
2021年3月25日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挖掘武隆宝贵的人才资源,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推动“候鸟”人才工作站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候鸟型”人才是指来武隆区季节性休养、生活、旅游,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不改变其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自愿为武隆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区外人才。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候鸟型”人才认定工作。
第三条 “候鸟”人才工作站,采取政府引导、单位建设、人才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依托国有企业、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乡镇街道建设,积极开展人才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四条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基本职能:
(一)积极宣传“候鸟”人才政策,配合办理相关业务;
(二)摸清区域内“候鸟”人才底数,搭建“候鸟”人才与各部门单位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供需对接;
(三)定期开展各类文旅共建、学术交流、科普讲座、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活动,积极发挥“候鸟”人才作用;
(四)组织“候鸟”人才中的党员亮身份,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第三章 设立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位于“候鸟”人才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区域,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
(二)人员、制度和经费。配备1名以上专门的管理人员或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工作流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稳定、长效的资金来源和经费保障。
(三)服务项目。与区域内“候鸟”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充分发挥工作站职能作用。
第六条 申请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的申请表;
(二)挖掘联系的“候鸟”人才名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由区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印发通知启动实施。
第八条 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选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称号,并给予配套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工作站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力社保局对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区财政、人社、公安、住建等部门及所涉街道乡镇、相关企业支持配合。各企事业用人单位要定期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使用“候鸟”型人才的需求目录。
第十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给予奖励经费10万元;考核为合格者奖励经费5万元;考核不合格者,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经费用于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对申请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在申请、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武隆区“候鸟”人才工作站配套工作经费和绩效奖励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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