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武隆区高素质农民培育监督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高素质农民培育监督管理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由市农业农村委专项下达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指标的培训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主要包括:
年满 16 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社会事业服务及退役军人等人员。
以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展培育。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业企业家)、创新创业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和乡村治理带头人。专业生产型重点培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乡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
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从高素质农民优秀学员中选拔培育一批农民讲师。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将高素质农民培训作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事项,组织调查摸底,掌握信息,建档立册,组织动员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第三章 培育机构遴选
第五条 根据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培训机构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训。鼓励优质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外地培训机构迁入或新设分支培训机构,上一年度高质高效完成培训业绩同样适用。
培育机构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培育必须的教学、实践、管理和跟踪服务条件,遴选条件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四)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育机构负责制定开班计划、组织教学实践、开展必要的跟踪服务,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培育效果评价。未按期完成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育任务。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育机构不得承担当年培育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四章 培训开展
第六条 按照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分类分层次落实培训计划。
第七条 培育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班次设置和年度培训任务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将开班申请表及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培训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以团队建设、集中授课、典型介绍、案例教学、项目路演、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应确保优质教学资源进课堂,确保授课教师专业领域与授课主题相符,鼓励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
(二)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实习实践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实地体验、动手操作、现场交流、模拟教学、孵化指导。现场教学应遵循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选用产业相近、发展领先的基地或场所,配好实训教辅人员,明确现场教学目标要求,完善实践教学流程。
(三)线上学习。以网络直播、课件学习、线上辅导为主要形式开展。线上学习应选用具备在线学习、直播授课、学习测评、学时统计、实时监测、质量评价等基础教学管理功能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强化线上学习的过程管理与支持服务,规范购买线上学习服务。
第五章 过程监督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实行管培分离。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根据年度培训实施方案要求,遴选确定培育机构,落实项目资金,组织过程监督管理。培育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培训。
第十一条 培育机构应全面建立参训学员台账制度和出勤率考评制度、线上评价制度,学员每次参加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参训出勤卡上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及出勤率。
第十二条 培育机构应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选择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加强质量把关,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农民课堂。优先选用部省级规划、推荐教材。优先选用“手册式”“扫码式”等符合农民学习特点的培育教材。培训机构应确保参训学员人手1套培训教材,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培育机构必须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写明各班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参与全区高素质农民培训的授课老师,由对接的培训机构等单位参照《武隆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酌定发放培训授课费。参与当年培训工作的实操实训基地,由对接的培训机构等单位给予适当场地租用费和实操实作补偿费。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由培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委或邀请第三方对每个培训班进行逐班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与合同进行。重点检查学员满意程度及培训质效等资料。区农业农村委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财务资料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较好培训质效的培育机构要予以表扬,并逐步加大培训任务。对没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的培育机构要限期整改,并减少或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担培训任务和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对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的培育单位,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培育信息入库。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将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和考核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本级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培育学员档案。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第八章 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培育机构开展后续指导服务,跟踪学员的产业发展情况,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推介、交流平台、在线服务等培育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指导服务。开展高素质农民精准识别,帮助获取农业产业、金融等政策支持。支持参训农民组织建立学习与发展平台,促进农民合作交流、协同发展。搭建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路演等交流平台,鼓励争优,倡导学优,引领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高质量发展。
第九章 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验收结束后,组织当年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的培育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绩效评价。培育机构就培育质量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使用范围及环节。其主要用于为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素养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技能比赛、先进评选、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学历提升、后续扶持等相关费用(含餐饮、住宿、校地交通、场租、车辆租用、聘请教师、教材与实操材料、学员遴选等活动等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年以内的试用期限。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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