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681461530D/2025-00033
  • [ 发文字号 ]
  • 武农发〔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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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平安财险武隆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武隆支公司、中华财险武隆支公司、大地财险武隆支公司: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畜牧发展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隆财政发〔20254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险种、范围及指导性计划

(一)保险险种

财政补贴型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茶树、甘薯、番茄价格指数、特色水果、生态渔业种植保险(具体各险种保险方案见附件416)。

(二)保险范围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市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往年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及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拟定全区2025年中央政策性种植保险计划共28万亩,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种植保险各2.55万亩、17.89万亩、5.44万亩、2.12万亩。地方政策性保险6.5万亩,其中:茶叶、番茄、特色水果种植保险各3.5万亩、0.4万亩、0.2万亩;新增甘薯种植综合保险、番茄价格指数保险各2万亩、0.4万亩。各乡镇(街道)自行开展的特色效益险种生态渔业保险。政策性中央险种指导性计划面积见附件1

二、承保机构

根据2023年开展的2024-202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及签订的合作协议:

1.水稻、玉米、马铃薯和油菜等种植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武隆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武隆支公司),其中:太平洋财险武隆支公司具体负责芙蓉街道、羊角街道、白马镇、平桥镇、鸭江镇、长坝镇、和顺镇、双河镇、凤来镇、庙垭乡、黄莺乡、白云乡、赵家乡、大洞河乡等14个乡镇(街道)区域的承保工作;平安财险武隆支公司具体负责凤山街道、仙女山街道、江口镇、火炉镇、桐梓镇、石桥乡、文复乡、土地乡、后坪乡、浩口乡、接龙乡、沧沟乡等12个乡镇(街道)区域的承保工作。

2.特色种植类番茄、茶叶、特色水果(含李、柿、脆桃)等政策性特色种植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武隆支公司)承保。

3.生态渔业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武隆支公司)承保。

4.甘薯种植综合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武隆支公司)承保。

5.番茄价格指数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武隆支公司)承保。

三、保额保费

2025年农业保额保费一览表

序号

险种

品种

保险类型

保险金额(元/亩)

费率

保费(元)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

补贴

市级

补贴

区级

补贴

农户

承担

1

中央补贴险种

水稻

物化成本保险

600

6%

36

45%

25%

10%

20%

2

玉米

物化成本保险

600

6%

36

45%

25%

10%

20%

3

马铃薯

物化成本保险

600

5%

30

45%

25%

10%

20%

4

油菜

物化成本保险

600

5%

30

45%

25%

10%

20%

5

水稻

完全成本保险

1100

5%

49.5

45%

25%

10%

20%

6

玉米

完全成本保险

1100

5%

49.5

45%

25%

10%

20%

7

地方补贴险种

茶树

物化成本保险

1800

5%

90


40%

30%

30%

8

番茄

物化成本保险

3000

5%

150


40%

30%

30%

9

甘薯

物化成本保险

1000

8%

80


40%

30%

30%

10

马铃薯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640

4%

25.6


50%

30%

20%

11

番茄

价格指数保险

6000

6%

360


40%

30%

30%

12

特色

水果

物化成本保险

1500

5%

75



70%

30%

13

渔业

物化成本保险

4000

5%

200



70%

30%

(一)对脱贫户、监测户投保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险种的(收益类保险除外),市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的缴费比例。

(二)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四、承保及报账资料

(一)投保单。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单独填写投保单,对零星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填写投保单,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投保单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计提供。

(二)投保清单。投保清单为投保单附件资料,对汇总填写的投保单,需由农户或种植保险对象签字确认,村民小组审核后盖公章,张榜公示。(表样见附件2

(三)汇总表。承保公司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制汇总表,根据投保单信息逐条录入,乡镇(街道)审核后盖公章,如涉及跨乡镇(街道)的投保人,由承保公司单独汇总。(表样见附件3

(四)报账资料。投保单纸质件,投保清单(附件2)电子档、纸质件、公示图片,汇总表(附件3)电子档、纸质件等。注意投保单、投保清单、汇总表间数据的逻辑对应关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体系建设,强化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保险承办机构开展村社基层服务站点建设,明确专人对接农业保险工作,力争完成指导性任务面积。各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及时组织查勘理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街道)、村协保业务补助经费,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督审核。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参保情况的监督和核实工作,严格核实投保人信息、投保面积、保险金额、参保对象是否为脱贫户或监测户等,监督各承保公司按规定对保险清单(包括承保、理赔)进行公示公告。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保险承办机构以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特别加强对种粮直补农户点对点地宣传,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讲解农业保险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投保对象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提升水稻、玉米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提高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和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会同承保机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参与灾后查勘定损,并为专业鉴定提供必要的理赔依据。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主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为保险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做到愿保尽保。

(五)强化法纪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对试点工作中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投保人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保索赔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

区农业农村委  冉海霞,联系电话:13452247666

平安财险  刘帛邑,联系电话:18290345566

太平洋财险  邓敬渝,联系电话:18696942735

中华财险  任  航,联系电话:17782280098

大地财险  李  菊,联系电话:15803618044

附件:1.2025年粮油作物种植保险指导性计划表

2.农业保险保费投保清单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汇总表

4.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5.玉米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6.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7.油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8.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方案

9.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方案

10.茶树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11.番茄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12.甘薯种植综合保险方案

13.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试点方案

14.番茄价格指数保险方案

15.特色水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16.生态渔业保险试点方案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53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5年粮油作物种植保险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亩

序号

乡镇

(街道)

小计

水稻

玉米

马铃薯

油菜


合计

280000

25500

178900

54400

21200

1

凤山街道

6600

400

4000

2000

200

2

芙蓉街道

8100

1000

4800

2000

300

3

仙女山街道

3700

200

1500

2000


4

羊角街道

30600

5200

17000

5400

3000

5

白马镇

16700

1400

10000

3500

1800

6

江口镇

19100

300

16500

2000

300

7

平桥镇

11000

3000

5000

2000

1000

8

火炉镇

15100

1600

11000

900

1600

9

鸭江镇

9300

2000

4500

2000

800

10

长坝镇

13000

1500

8600

2100

800

11

桐梓镇

13100

800

9500

2400

400

12

和顺镇

8400

500

6000

1000

900

13

双河镇

15000


11000

4000


14

凤来镇

12900

3000

5100

3000

1800

15

庙垭乡

7100

1000

4100

500

1500

16

石桥乡

5500

100

3700

1500

200

17

黄莺乡

6200

500

4100

1100

500

18

沧沟乡

19700

800

13300

4100

1500

19

文复乡

8400

100

7000

1000

300

20

土地乡

13300

200

7000

4800

1300

21

白云乡

5300

500

3000

1300

500

22

后坪乡

10200

200

6500

2100

1400

23

浩口乡

9300

100

6700

2100

400

24

接龙乡

3600

100

3000

500


25

赵家乡

3300

500

2000

600

200

26

大洞河乡

5500

500

4000

500

500


附件2

武隆区2025       保险承保清单

填写单位(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序号

保单号

投保人

涉及农户数(户

起保

日期

保险

期限()

投保

数量()

单位保额()

保险费率(%)

保费总额(元

标的

地点

投保人联系电话

合计

其中脱贫、监测户

合计

1.中央财政补贴

2.市级财政补贴

3.区级财政补贴

4.农户自筹

5.其他



































































































































































注:本表由保险公司按保单统计,应一张保单填写一行;保单应按顺序号放置于表后。此表为申请补贴函的附件,分险种填列。年末将分险种的全部数据电子档和盖章纸质件交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作为保单级数据留存备查。


附件3

202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时间:                                   单位:元

保费

承保机构 


保单签订期间 


当期保单涉及险种 


当期保单签订笔数(笔


当期签单保费数(元


其中:已收取农户应缴保费数(元


其中:脱贫户、监测户应缴保费数(元) 


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数(元


其中:中央财政(元


市级财政(元


区县财政(元


承保机构申请意见(签章):

经办人:部门(科室)有关负责人: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部门(科室)有关负责人: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资金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部门(科室)有关负责人: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1.本表由保险公司填写,按保险作物分类汇总填写。2.注意应与附件2相应数据保持一致。


附件4

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亩,费率为6%,保费36/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二)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5

玉米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玉米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亩,费率为6%,保费36/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6

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马铃薯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亩,费率为5%,保费30/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7

油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油菜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600/亩,保险费率5%,保费30/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一)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8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100/亩,费率为4.5%,保费49.5/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二)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9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玉米种植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100/亩,费率为4.5%,保费49.5/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10

茶树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树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树”):

(一)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茶园,且生长管理正常;

(三)树龄在1年以上(含);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 保险茶树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风灾、雹灾、冻灾;

(二)火灾;

(三)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陷;

(四)茶饼病、茶白星病、茶树炭疽病、茶云纹叶枯病、假眼小绿叶蝉、茶螨、黑刺粉虱、茶毛虫、茶毒蛾、野生动物危害。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三)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七)遭受霉变、腐烂、污染的;

(八)培育管理不善,误施农药、肥料;

(九)衰老自然淘汰;

(十)政府命令蓄洪、泄洪或由于出现检疫性病虫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命令毁园。

(十一)收获后发生的损失;

(十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茶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十三)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十四)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茶叶及茶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按照“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约定茶叶及茶树每亩保险金额1800/亩,保险费率5%,保费90/亩。

五、保费补贴比例

茶树种植保险的保险费由财政补贴70%,种植业主(投保人)承担30%

六、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茶树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茶 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茶树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茶树种植数量×100%

或者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100%

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正常产量以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损失率的计算方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茶树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 保险茶树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 否死亡的,可设立不少于15天的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八、定损及理赔流程

(一)出现灾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发生灾情后24小时内报案,承保机构及时受理事故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验证、记录,及时定损,理赔赔款支付。

(二)实行理赔公示制度。在保险区域内设立保险理赔 公示栏,在灾害发生并查勘定损明确赔付金额后,对理赔资金进行公示。

(三)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清单进行理赔。对理赔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到户。

(四)根据保险责任,承保机构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附件11

番茄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番茄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 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番茄(以下简称保险番茄),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番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上生长的保险标的,不属于本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 保险番茄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冷害;

(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陷;

(三)病虫害、野兽破坏。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获后发生的损失;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番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五)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番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番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保险番茄的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15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

番茄种植保险的保险费由财政补贴70%,种植业主(投保人)承担30%

六、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番茄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番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番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保险番茄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 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100%

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番茄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床期

30%

定植后至挂果

50%

挂果至采收

10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 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 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番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番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番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番茄已采摘果实产量达到当地番茄近3年平均产量的70%及以上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八、定损及理赔流程

(一)出现灾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发生灾情后 24小时内报案,承保机构及时受理事故报案后,应在24小 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验证、记录,及时定损,理赔赔款支付。

(二)实行理赔公示制度。在保险区域内设立保险理赔公示栏,在灾害发生并查勘定损明确赔付金额后,对理赔资金进行公示。

(三)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清单进行理赔。对理赔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到户。

(四)根据保险责任,承保机构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附件12

甘薯种植综合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武隆区甘薯种植综合保险的保险对象:

1.在武隆区开展甘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的种植大户;

2.种植面积不足20亩的散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甘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甘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改良品种(渝薯16,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管理、生长正常。

三、保险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0个月。自保险薯类移栽成活起,至保险薯类开始收获后集中上市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四、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薯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病虫鼠害,野猪啃食践踏。

(二)在保险期间内,武隆区域内保险薯类的实际平均亩产低于约定目标产量,也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约定目标产量根据武隆主要甘薯产区近三年平均亩产量测算确定,结合武隆区甘薯种植改良品种的物化成本,保险甘薯的每亩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

(一)约定区域目标亩产3000斤;

(二)约定每斤价格0.25元。

六、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80/。其中每亩财政补贴70%(市级32元、区县级24元),农户自缴30%24元)。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不同生长阶段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发根缓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20%

分枝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薯块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茎叶衰退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2.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二)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产量-区域实际平均亩产)×0.25/×保险面积。

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薯类的实际种植面积。

八、区域平均产量

(一)产量采集方式

1.采样地点

承保公司在承保区域内,对每个乡镇街道至少2个被保险人的未发生出现保险责任(一)中载明的地块进行产量采集,取平均值,为采集乡镇产量。乡镇产量有效数据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承保公司、被保险人共同签章有效。

2.测定方式

甘薯收获期,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农业技术部门专业人员共同测产。测产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步:根据基地大小、地块形状随机抽取2-3个测产地段,采用五点法(中心点+四角点)确定采样点。

第二步:田间实收:将样点全部植株进行收获,收获甘薯进行称重。一般情况下,扣除收获甘薯总重的1.5%作为杂质、含土量。若收获时带土较多,每点收获时取样5公斤,冲洗前后分别称重,计算杂质率。

实收单位产量(公斤/亩)=收获甘薯重量×1-杂质率)÷采样点面积(亩)

第三步:测产地段内所有采样点产量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地段样本平均产量,田地样本平均产量为各抽测地段样本平均产量的算数平均值。

3.实际产量认定

1.武隆区域平均亩产等于乡镇产量的平均值。将抽测到的各个乡镇亩产量进行算数平均,得到区域(区/县)平均产量。

2.若某乡镇亩产量实际亩产量低于约定亩产量的80%时,按约定亩产量的80%计算。

(二)采集产量的运用

得到区域(区/县)平均产量后,在武隆区农业农村委网站公示3天后,作为该年度全区甘薯实际平均亩产量,代入赔偿公式统一计算赔偿。

(三)存在基数风险的明示告知

按照保险责任(二)区域产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赔偿支付与区域产量挂钩的,与农户个人产量并不直接相关,即明确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即使个人的农田受到了减产损失,被保险人也有可能无法获得补偿;第二,即使个人的农田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被保险人也有可能获得补偿。


附件13

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马铃薯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完全成本,在投保中央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基础上补充不足部分。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40/亩,费率为4%,保费25.6/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补助50%保险费,区县财政承担30%,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14

番茄价格指数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从事番茄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番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番茄”):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3.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保险番茄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目标价格和每亩约定目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每亩约定目标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约定目标价格参照不同的种植品种、物化成本及人工成本,具体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约定目标产量参考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当地专业种植户近三年的平均亩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6000/亩,约定目标价格2/kg,每亩约定产量3000kg

四、保险费率

6%,每亩保费360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番茄开花坐果前起,至保险番茄开始收获后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赔偿处理

理赔方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市场平均价(元/公斤)×每亩约定目标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市场平均价格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对保险番茄交易市场在保险期间内的日交易价格进行监测,以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平均价格。

七、保费构成

农户自交总保费的30%,区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总保费的70%

八、价格采集

(一)采价周期。从番茄开始集中采收后开始采集,每周采集一次,采集周期从武隆区双河番茄交易市场开市交易之日起连续三个月。

(二)采价区域。番茄价格指数保险价格采集区域为武隆区承保地规模种植户或集中交易点,具体采集地点由价格采集小组随机选定。

(三)采价小组人员组成。由采价区域所涉政府分别牵头组建番茄价格指数保险价格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价格采集小组),价格采集小组人员由政府工作人员和保险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小组不少于2人。

(四)采价方式。在81日至101日,价格采集小组每个自然周在承保域内随机抽取5户农户的番茄实际交易价格、在武隆区双河镇番茄集中交易点收购价格作为样本,平均计算得出当周当地番茄实际交易价格,经价格采集小组成员和农户共同签字确认。价格采集小组当周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的平均值作为全区当周番茄实际交易价格。采价周期内全区每周番茄实际交易价格的平均值为当年番茄市场平均价格。

(五)价格发布。价格采集结束后进行汇总计算当年市场平均价格,经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在武隆区农业农村委指定公示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日。

(六)理赔。公示无异议后,保险公司按当年公示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理赔,1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附件15

特色水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脆桃、李子、甜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

合下述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三)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上生长的

保险标的,不属于本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 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三)病虫害。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栽培技术失误、施用农药失误;

(四)果实盛果期未及时采摘;

(五)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六)保险水果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其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部分;

(七)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保险水果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九)保险责任列明原因所致果品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按照“保成本、广覆盖” 的原则,约定每亩保险金额1500/亩,保险费率5%,保费75/亩。

五、保费补贴比例

特色水果种植保险的保险费由财政补贴70%,种植业主(投保人)承担30%

六、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处理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植株数量×100%

或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损失数量/当期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100%

损失率、损失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农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保险水果的损失以农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

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花期

30

定果期

50

盛果期

100

收获期

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面积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定损及理赔流程

(一)出现灾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发生灾情后24小时内报案,承保机构及时受理事故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验证、记录,及时定损,理赔赔款支付。

(二)实行理赔公示制度。在保险区域内设立保险理赔公示栏,在灾害发生并查勘定损明确赔付金额后,对理赔资金进行公示。

(三)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清单进行理赔。对理赔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到户。

(四)根据保险责任,承保机构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附件16

生态渔业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及条件

(一)参保对象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虾、蟹等(以下简称鱼)。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二)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2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三)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有进排水设施。

(四)管理规范,有真实、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虾、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鱼药、饲料等供氧抽水设施投入费用。结合我市淡水鱼养殖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在全区范围内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蟹75公斤),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为200/亩(每口渔塘保险金额为每亩鱼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面积(亩数)的乘积)。特殊经济鱼类超过4000/亩的部分可由投保对象与承办机构协议商业附加险。

三、保费补助比例

渔业保险保费由财政承担70%保险费,养殖业主承担30%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间止。

(二)保险责任

1.疾病:因疾病造成养殖水产品死亡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战争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在养鱼逃逸和死亡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理赔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塘鱼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塘鱼死亡的损失率(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一)疾病等造成死亡赔偿起赔线

1.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5%(含)以上。

2.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3.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二)自然灾害赔偿

1.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上至10小时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如已销售鱼产量超过本方案约定鱼亩产量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

理赔时,每亩渔塘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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