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安诚财险武隆支公司、太平洋产险武隆支公司: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确保粮食生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玉米等粮油作物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险种、范围及指导性计划
(一)保险险种
财政补贴型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种植保险(具体各险种保险方案见附件4、5、6、7)。
(二)保险范围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往年稻谷、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及市级目标任务要求,拟定全区2023年粮食作物保险计划分别开展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种植保险5.11万亩、14.8万亩、8.71万亩、3.67万亩,合计32.29万亩。各乡镇(街道)要确保稻谷、玉米等粮食作物投保面积覆盖率超50%,力争达到70%以上,此项工作将纳入乡镇(街道)政绩考核。(各乡镇(街道)指导性计划见附件1)
二、承保机构
根据2021年遴选结果及签订的合作协议,全区2023年水稻、玉米、马铃薯和油菜等种植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产险武隆支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武隆支公司(简称:安诚财险武隆支公司),其中:太平洋产险武隆支公司具体负责芙蓉街道、羊角街道、白马镇、平桥镇、鸭江镇、长坝镇、和顺镇、双河镇、凤来镇、庙垭乡、黄莺乡、白云乡、赵家乡、大洞河乡等14个乡镇(街道)区域的承保工作;安诚财险武隆支公司具体负责凤山街道、仙女山街道、江口镇、火炉镇、桐梓镇、石桥乡、文复乡、土地乡、后坪乡、浩口乡、接龙乡、沧沟乡等12个乡镇(街道)区域的承保工作。
三、保额保费
按照《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5号文件),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保险单位保额为600元/亩。水稻种植保险的费率为6%,保费为36元/亩;玉米种植保险的费率为6%,保费为36元/亩;马铃薯种植保险的费率为5%,保费为30元/亩;油菜种植保险的费率为5%,保费为30元/亩。
参加粮油作物种植保险的农户承担总保费的20%,各级财政补贴80%。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
四、承保及报账资料
(一)投保单。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单独填写投保单,对零星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填写投保单,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投保单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计提供。
(二)投保清单。投保清单为投保单附件资料,对汇总填写的投保单,需由农户或种植保险对象签字确认,村民小组审核后盖公章,张榜公示。(表样见附件2)
(三)汇总表。承保公司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制汇总表,根据投保单信息逐条录入,乡镇(街道)审核后盖公章,如涉及跨乡镇(街道)的投保人,可由承保公司单独汇总。(表样见附件3)
(四)报账资料:投保单纸质件,投保清单电子档、纸质件、公示图片,汇总表电子档、纸质件等。注意投保单、投保清单、汇总表间数据的逻辑对应关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体系建设,强化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保险承办机构开展村社基层服务站点建设,明确专人对接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完成指导性任务面积。各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及时组织查勘理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街道)、村协保业务补助经费,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督审核。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参保情况的监督和核实工作,严格核实投保人信息、投保面积、保险金额、参保对象是否为脱贫户或监测户等,监督各承保公司按规定对保险清单(包括承保、理赔)进行公示公告。
(三)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保险承办机构以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特别加强对种粮直补农户点对点地宣传,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讲解农业保险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投保对象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提升稻谷、玉米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提高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和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会同承保机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参与灾后查勘定损,并为专业鉴定提供必要的理赔依据。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主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为保险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做到愿保尽保。
(五)强化法纪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对试点工作中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投保人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保索赔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委 冉海霞,联系电话:81125022
附件: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性计划表
2.农业保险保费投保清单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汇总表
4.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5.玉米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6.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7.油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粮油作物种植保险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亩
序号 |
乡镇(街道) |
小计 |
水稻 |
玉米 |
马铃薯 |
油菜 |
|
合计 |
322900 |
51100 |
148000 |
87100 |
36700 |
1 |
凤山街道 |
21100 |
1100 |
11000 |
7100 |
1900 |
2 |
芙蓉街道 |
13500 |
2900 |
4800 |
4600 |
1200 |
3 |
仙女山街道 |
11920 |
520 |
5900 |
5500 |
|
4 |
羊角街道 |
29800 |
5200 |
17000 |
5400 |
2200 |
5 |
白马镇 |
17000 |
1400 |
7300 |
6500 |
1800 |
6 |
江口镇 |
16600 |
1300 |
10000 |
4000 |
1300 |
7 |
平桥镇 |
13900 |
3500 |
4100 |
3000 |
3300 |
8 |
火炉镇 |
18300 |
3200 |
10000 |
3400 |
1700 |
9 |
鸭江镇 |
18400 |
5900 |
4500 |
4600 |
3400 |
10 |
长坝镇 |
18700 |
3700 |
8600 |
4100 |
2300 |
11 |
桐梓镇 |
15800 |
3800 |
5800 |
4600 |
1600 |
12 |
和顺镇 |
9570 |
470 |
4400 |
3400 |
1300 |
13 |
双河镇 |
5800 |
|
4500 |
1300 |
|
14 |
凤来镇 |
12900 |
3000 |
5100 |
3000 |
1800 |
15 |
庙垭乡 |
13200 |
4100 |
2100 |
1900 |
5100 |
16 |
石桥乡 |
7560 |
60 |
3800 |
3300 |
400 |
17 |
黄莺乡 |
11900 |
3200 |
4100 |
3300 |
1300 |
18 |
沧沟乡 |
17850 |
850 |
12000 |
3400 |
1600 |
19 |
文复乡 |
6230 |
730 |
2800 |
2300 |
400 |
20 |
土地乡 |
5800 |
200 |
3100 |
2100 |
400 |
21 |
白云乡 |
6600 |
2200 |
2000 |
1300 |
1100 |
22 |
后坪乡 |
7400 |
1500 |
3300 |
1900 |
700 |
23 |
浩口乡 |
7450 |
350 |
4000 |
2800 |
300 |
24 |
接龙乡 |
4720 |
320 |
2900 |
1300 |
200 |
25 |
赵家乡 |
4550 |
850 |
1600 |
1900 |
200 |
26 |
大洞河乡 |
6350 |
750 |
3300 |
1100 |
1200 |
附件2
农业保险保费投保清单
单位:亩、元
填写单位(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序号 |
保单编号 |
投保单位 |
涉及农户数 |
涉及脱贫户、监测户数量 |
保险标的项目 |
保险期间 |
投保面积 |
单位保额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总保费 |
1.中央财政 补贴 |
2.市级财政 补贴 |
3.区级财政 补贴 |
4.农户 自筹 |
备注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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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体类型:企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脱贫户、监测户、一般农户、其他。
附件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汇总表
(备注:本表按保单统计,应一张保单填写一行;保单应按顺序号放置于表后)
单位:亩、元
填写单位(公章 ): 领导审核: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
保单编号 |
投保单位 |
涉及农户数 |
涉及脱贫户、监测户数量 |
保险标的项目 |
保险期间 |
投保面积 |
单位保额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总保费 |
1.中央财政 补贴 |
2.市级财政 补贴 |
3.区级财政 补贴 |
4.农户 自筹 |
备注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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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二)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5
玉米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玉米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定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吐丝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6
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马铃薯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监测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附件7
油菜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油菜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亩,保险费率5%,保费30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5%保险费,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35%(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10%)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0%保险费,其中脱贫户承担保费再减少5%。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一)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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