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 以区民政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以区民政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3. 区民政局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4. 区民政局机构设置情况;
5. 区民政局领导工作动态;
6. 区民政局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7. 区民政局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一)线上渠道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http://cqwl.gov.cn/);
(二)线下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30号;电话:023-77722683)查询相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30号民政局办公室(409室);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收件人: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办公室(409室);收件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30号;邮政编码:40850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77725608。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30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3-77722683(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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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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