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隆民政发〔202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实施、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划分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
(一)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星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叶级。级数越高,表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六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申报等级为一、二级的评定工作,负责申报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养老服务机构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七条 凡依法办理登记,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中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星级评定;凡依法办理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基本要求的可申请叶级评定。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参与评定范围,将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或者设立许可到期未备案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
(三)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列入养老服务区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情形,被终止评定、降低或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有关人员及养老服务领域专家组成的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养老科(以下简称“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修)订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一、二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区民政局聘任,聘任期3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6人。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
(二)在养老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较高声誉;
(三)熟悉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区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会。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经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评定委员会按照要求和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区评定委员会建立区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人员库(以下简称“区级评定人员库”)。
第十四条 区评定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人员的征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经区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且培训合格的,纳入区级评定人员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养老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养老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并经等级评定培训合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四)所在单位同意且本人愿意以评定人员身份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有关工作;
(五)具有医疗护理、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维护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纳入。
第五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等级评审申报表、自评报告和前两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养老服务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 评定委员会应对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三、四、五级养老服务机构须经区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再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公示 对审查符合参评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组织评定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根据标准和细则开展评定,出具初步评定结果,书面报评定委员会。
(五)结果审定 评定委员会对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并确定评定结果。
(六)结果公示 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告和发证 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向社会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对资格审查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有相应职能权限的评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评定委员会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服务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按职能权限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在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求参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养老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可依托区智慧养老云平台,实现等级评定数据与民政部信息系统共享互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评定委员会委员和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后经举报或发现被证实的,取消参与评定工作资格。
养老服务机构可向相应职能权限的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人员的回避申请。评定人员的回避由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涉嫌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的;
(八)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等方面的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参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证书(牌匾)等式样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3.武隆区 (机构名称)自评报告
附件1
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等相关规定,本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参与等级评定,承诺以下事项真实有效,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1.本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2.本养老服务机构不存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3.本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将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复核,对最终复核结果予以认可,自愿配合和接受相关部门关于等级评定的管理;
4.本养老服务机构承诺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机构名称:
所属镇街:
现有等级:
申报等级:
武隆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制
20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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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事业□工商□民办非□其他 |
备案号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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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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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性质 |
□自有□租赁 □其他 | |||||||||
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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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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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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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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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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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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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机构 |
申请评定 □星级□叶级机构,确认以上信息和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产生的结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
经初审,□同意□不同意推荐该机构参加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若不同意请注明原因)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评定委员会意见 |
经审查,□同意□不同意该机构参加重庆市养服务老机构等级评定。 (若不同意请注明原因) (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定机构初步评定意见 |
评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评定委员会确认等级评定结果 |
总人数 |
应到 会人数 |
实际到会人数 |
表决结果 |
是否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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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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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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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同意□不同意该机构评定为 星(叶)养老服务机构。 (若不同意请注明原因)
区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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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隆区 (机构名称)自评报告
武隆区(XX)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
我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开展了机构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简介
二、自评情况
(一)自评时间
(二)自评地点
(三)自评过程
三、自评评价
(一)必备项目自评情况
(二)环境项目得分情况
(三)设施设备得分情况
(四)运营质量得分情况
(五)服务项目得分情况
……
四、存在的问题
五、问题整改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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