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2023年版)
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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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5〕23号)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隆民政发〔2018〕86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武隆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补贴标准
一、医疗困难类救助。申请人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救助起付线由各街道(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因重特大灾(伤)害导致家庭人员死亡、基本生活困难需特别救助的参照此标准予以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普通高校以外的其他非义务教育,就读期间给予临时救助,分别按照A、B类不低于4000元,C类不于2000元的标准。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包含民政惠民济困保中“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保险”,且需综合考虑其他就(升)学资助政策,避免多头重复资助。
确需超过上述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一)调查核实
(二)集体评审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决定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武隆区民政局,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30号,023-77721245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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