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2886/2022-00125 | [ 发文字号 ] | 武民罚【2022】第1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4 |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民罚【2022】第10号)
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芙蓉之家养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学筠
地址: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石蛇坝组张家湾
在检查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你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屡次不按区防控办工作要求执行,应检尽检率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保证在院老年人的安全,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下发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民政责改〔2022〕第10号。上述事实有养老机构检查记录表、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本局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