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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2886/2022-00473 [ 发文字号 ] 武隆府发〔2015〕2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5-19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因溺水、矿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人口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6个月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二)因火灾等非自然灾害原因(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房屋、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和财产损失大小,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四)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含非本县户籍人员、持有本县居住证或未持有我县居住证但实际居住在本县的个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不在我县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流浪乞讨人员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七)受助的家庭或个人因特别困难的情况需超过以上临时救助标准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在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三)以下情形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废弃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火灾烧毁,对群众生活无影响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和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同时提出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和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为成员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属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 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县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 委托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2.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 协助审核。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重大疾病患者治疗情况,协助符合救助对象的群众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要加强资金筹集,按照发生救助原则,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县民政局加大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力度;二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的20%列入临时救助资金;三是县财政将当年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据实划拨。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和乡镇要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名临时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确定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在村(社区)设置社会救助信息员,主动发现救助对象。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推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弘扬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隆县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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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隆县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户主姓名


家庭总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入户调查情      况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

意    见

同意城乡临时救助金额    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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