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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2886/2021-00506 [ 发文字号 ] 武隆民政发〔2018〕8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屡屡发生,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全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现状,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武隆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规范救助流程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临时救助受理主体,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渝民发〔2015〕50号)进行受理、核查、审核,切实履职,及时受理,认真查验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困难(支出)证明材料以及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情况,发起必要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经调查核实、集体评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审核审批。

三、明确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人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救助起付线由各街道(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因重特大灾(伤)害导致家庭人员死亡、基本生活困难需特别救助的参照此标准予以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普通高校以外的其他非义务教育,就读期间给予临时救助,分别按照A、B类不低于4000元,C类不于2000元的标准。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包含民政惠民济困保中“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保险”,且需综合考虑其他就(升)学资助政策,避免多头重复资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需报区政府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本文所列对象分类及救助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隆民政发〔2018〕9号)中相应对象分类和救助标准同时废止。

四、强化救助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民政、残联、计生、扶贫等办室通力合作、数据共享,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结合本街道、乡(镇)实际,完善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强制度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及保险赔付、升学资助、重特病救助、大病救助、基金会救助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强化住院医疗临时救助补偿性原则,按程序逐项救助,严禁两项同时申报受理,严禁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街道、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严禁私列名目救助,扼止普惠性救助,凡不符合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的,不得通过临时救助渠道支出临时救助资金,确保资金用活、用好、用到位。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金融机构代发方式直补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加强受理审核。各街道、乡(镇)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意识,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核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评审小组,尝试引入辖区内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集体评审。要加大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系统办公。各街道、乡(镇)应对非在册救助对象开展全面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所有临时救助均需通过系统流程申请、审核、审批,确保临时救助系统申请审批率100%,做到材料齐、手续全、情况清、数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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