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负责区级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3、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推荐军地两用人才;资助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报批管理;主管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5、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指导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6、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全区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7、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资料报批工作;承办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
8、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农村留守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和所在乡镇共同监管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安全;负责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老龄人工作,发展老年人事业。
9、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0、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推行殡葬改革;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11、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科(社会工作科)、老龄工作科、社会事务科(行政许可科)、财务统计科、“双拥”办。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行政机关12名:核定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2、事业27名:参照公务法管理人员22名、财政补助人员5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915.0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15.05万元,比2017年增加2255.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5.76万元,比2017年减少314.14 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纳入社保管理,减少了行政事业离退休费开支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9319.29万元,比2017年增加2569.29万元,主要原因是抚恤、退役安置等费用增加,新增残疾人两项补贴等,主要用于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0万元,主要是上级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49万元,比2017年减少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与2017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比2017年减少0.5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62.8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未安排政府采购事项。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24.29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表
4.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5.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6.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7.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8.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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