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登记管理体制相配套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创新城乡基层治理和适应城乡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民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单独或联合发起成立,具有非营利法人特征,在本社区及其所在街道(乡镇)辖区内,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满足居民不同需求的民事活动,尚不具备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非法人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业主委员会;
(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它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应接受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宣传党的主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
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服务社区居民的原则,可划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和文体活动类。
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
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志愿者队伍则按照服务内容和方向归类到以上四类组织。
【第五条】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等。
(一)有规范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成员;
(三)在街道(乡镇)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开展业务活动;
(四)有规范的章程(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名册表》;
(三)联络地址使用声明;
(四)备案章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
(一)有依据材料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在同一社区内已有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由召集人或联系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和《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名册表》;
(二)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征询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居(村)委会意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三)备案机关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由备案机关在备案表盖章后颁发备案证书,并建立工作台账;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将不予备案的决定通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街道(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备案证书到期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遗失、破损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并到所备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备案表》,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上缴备案证书。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中心),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可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
(二)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定期向区(县)民政局报送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
(三)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对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制定、修改章程和选举、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照其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活动经费的,应当加强内部活动经费管理并建立基本账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且未到备案机关说明理由的;
(五)设立分支机关和代表机关的;
(六)逾期不申请换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组织名称)章程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是××××。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社区〔村〕××)。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字号+业务范围(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街道(乡镇)×××,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组织(×××街道/乡镇居民、×××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团体、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别是××××。(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条 本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履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 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 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附件2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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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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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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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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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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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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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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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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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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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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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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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社会组织职务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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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负 责 人 情 况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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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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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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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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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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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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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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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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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职务(已退休填写“已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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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和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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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意 见 | |||||||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指导监督。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章)年月日 | |||||||
备案管理机关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章)年月日 | |||||||
注:1.此表需附本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2.组织名称为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字号+业务范围(领域)+组织形式;
3.组织类别是指活动内容或类型,即生活服务类、文体艺术类、公益慈善类、社区事务类;
4.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若无经费来源,填写“无”;
5.此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各执一份。
附件3
联络地址使用声明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使用的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由 (产权人)以 (自有/租赁/产权方无偿提供使用)方式提供给该社区社会组织使用。
产权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个人成员)
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是否 退休 |
个人特长 |
加入组织时间 |
组织内职务 |
成员签名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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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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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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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单位成员)
组织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业务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单位拟从事公益活动情况(或已从事公益活动情况) |
入会时间 |
是否理事单位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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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镇街: 填表时间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备案编号 |
组织名称 |
住所地址 |
活动 场所 |
组织 类别 |
负责人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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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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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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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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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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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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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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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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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 程序情况 |
本次变更事项经年月日召开负责人会议□(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审核审查意见 |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年月日 |
备案管理机关意见:
(签章)年月日 |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社区社会组织自存。
附件7
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备案表
组织名称 |
|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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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解散(终止)理由 |
| |||||
剩余财产情况 |
| |||||
履行内部 程序情况 |
本次撤销事项经年月日召开负责人会议□(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审核审查意见 |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备案管理机关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注:负责人应将组织备案证书与本表格一并提交村(居)委会。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参考样式)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组织备案编号:
服务范围:
备案日期:
经审查,该组织符合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意该组织依据《章程》内容开展相关社区服务与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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