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督导内容
一、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的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工作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办学条件改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三、处置教育突发事件情况;
四、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
五、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五、督学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六、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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