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教委机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隆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武隆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务工人员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武隆区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武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武隆区城区的人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是指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武隆区城区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武隆区城区是指凤山街道和芙蓉街道的7个社区,即红豆社区、中山社区、复兴社区、油坊社区、梓潼社区、芙蓉西路社区、芙蓉中路社区。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着有利于适龄儿童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将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区住所和职业的稳定情况安排其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入学。
第二章 招生办法
第七条 接收对象。
(一)在武隆城区购房且实际入住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在武隆城区经商且依法按期申报纳税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三)在武隆城区务工且在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第八条 接收顺序。
按“购房优先,经商、务工等候学位”的原则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区教委在招收城区招生范围内户籍学生后,在有空余学位的基础上首先接收购房入学类适龄儿童,若仍有空余学位,再根据空余学位数安排经商、务工入学类适龄儿童入学。
第九条 登记方式。
凡符合我区城区招生政策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进行登记。学校审核相关材料,按“一生一档”建立档案,根据相关办法进行电脑排序,确定拟接收学校。
第十条 公示公开。
学校公示家长申报结果和确认招生名单。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购房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购房且于当年6月30日前实际入住。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1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2水、电、气交费发票,只需其中之一;发票姓名与房屋产权人姓名一致;截至当年6月30日最近1个月及以上。
3. 房产证明:房地产权证。如果因抵押、拆迁等无房地产权证,可提交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明、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合同,只需其中之一。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经商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经商,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交税费。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 经商证明:1武隆城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与监护人姓名一致,截至当年6月30日实际经营连续1年及以上;2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按期申报纳税的证明,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务工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务工,且城区务工期间在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 务工证明:1武隆城区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2由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四章 接收学校
第十四条 购房入学儿童与户籍儿童同等享受城区划片入学政策。
第十五条 调剂入学原则。城区学校在做好户籍地学生和购房入学对象招生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空余学位尽力解决辖区内流动人口(经商、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城区流动人口(经商、务工)随迁子女指定接收学校:实验小学凤溪校区、第二实验小学、渝港小学、土坎镇中心校、江口镇中心校、土坎中学、江口中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期小学和初中一年级招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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