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权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各区县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区县,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五)“公参民”学校规范整治后的招生入学
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经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规范整治后转设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方式,不得再以民办学校体制进行招生和收费。对规范后继续举办民办学校的,必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理造成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科学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农村地区要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要合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科学划定招生范围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范围、对象等由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确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三)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晚于6月10日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指导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区县教育部门公布的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月3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6.加强对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7.继续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控辍保学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切实履行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责任督学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同步出台详细的政策解读,统一受理和解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要重点加强规范整治后“公参民”学校、新建小区配套学校、热点学校的招生对象、招生服务片区划分、招生录取工作流程等群众高度关注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依法处置和澄清虚假信息,采取有效辟谣措施,消除不良舆论影响。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区县和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教委;招生结束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招生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前报告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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