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
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彰显教育公平,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316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28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
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教育收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减轻群众负担的有力举措,是保障民生的具体行动,是营造教育系统良好行风的迫切需要。规范教育收费,既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的行风、校风、师风,又能防止腐败的滋生,维护教育系统的声誉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对待,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收费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杜绝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把握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收取择校费。《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教育部门征收的普通高中择校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严禁违规收取补课费。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高二以下年级不得补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补课费。
(三)严禁违规擅自调整学费标准。各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高标准收取学费。
(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格实行中学一教一辅。初中主要教辅资料由政府免费提供,高中教辅资料由学生自愿购买。小学1-2年级不使用教辅资料,3-6年级提倡不使用教辅资料。不得违规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要坚决杜绝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散滥和收取试卷费、油印费等现象。严禁学校引进社会企业开发智慧校园APP,由社会企业收取或学校代收相关费用。《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并没有代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的职责,学校严禁安排或委托家委会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班费主要用于班级集体活动,交纳数额适度,班费管理人员由学生推选,班主任定期检查、适当引导,大项支出需经班委会集体讨论,所有账目要定期向学生和家长通报,增强班费收支的合理性与透明度,务必防止班费成为班主任的“小金库”“自留地”。
三、明确要求,严格资金管理
学校必须将所有收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四、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校(园)长是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第一责任人。区教委及时受理群众对乱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对于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将依纪依规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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