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校,直属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根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精神和重庆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区教育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军人子女的范围界定
本通知中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因公残疾军人的子女。军人包括军队文职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同等对待。
二、军人子女入学费用
军人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根据军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军人隶属部队驻地(武隆辖区内)就近就便就优安排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
四、军人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军人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
(二)因公残疾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数线降低15分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数线降低5分录取;驻其他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六、军人子女转学、借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仍需在辖区内就读的,应妥善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七、军人子女享受教育资助
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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