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739825035B/2020-01682
  • [ 发文字号 ]
  • 武教工委发〔2020〕17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教委
  • [ 有性 ]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0-07-02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校、机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工作职能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坚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定不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朝着教育强区的目标稳步迈进。

第三条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

第二章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职责及组成人员

第四条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隆委办字〔2017〕16号)履行职能职责。

第五条区委教育工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负责区教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及工委委员(区教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安全稳定、廉政建设事项实行“一岗双责”。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离开武隆学习、出差期间,委托副书记或工委委员主持工作。

第六条区委教育工委所辖党委、支部(总支)书记在教育工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权力。

第七条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组成人员要依法治教,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工作。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八条区教委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九条区教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合法性审查,印发后应及时按程序备案。根据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四章推进党务政务公开

第十一条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党务、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公开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必须经过审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宣传、公开。

第十四条加强政务值班,实行区教委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专职人员值班与机关全体职工轮流值班相结合的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政务值班严格按照I类单位工作标准执行。

第五章“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区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制定与修订、重大投资计划、学校布局调整,有关机构设置、撤并,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部署。

(三)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各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关于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

第十六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校校级干部的任免等。

第十七条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3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建设项目,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研究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按照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决策的程序

(一)会议讨论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等事项,要通过前期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政策咨询、背景分析、决策风险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广泛征求学校意见及建议。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复杂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充分发扬民主,重视群众评价。

(三)在会议决策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实行末尾发言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重大事项经会议研究后,需履行有关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章程、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应当以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保留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六章完善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实行教育党工委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学校工作会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育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科科长、审计科科长、机关支部书记列席会议。经工委书记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承办。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事业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区教育事业重大改革事项和教育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党员、干部处分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工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由区教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班子成员、副调研员、机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经教委主任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由办公室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决定除党工委会研究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和通报教育工作的有

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教委专题会由区教委主任或委托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由业务科室承办,办公室协助。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区委、区政府、市教委、区教委的决策部署落实措施。

(二)研究需要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研究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会和学校工作会。年度工作会于每年寒假召开,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工作,进行会议表彰,邀请区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出席。学校工作会于每年暑假召开,总结上学年工作,安排下学年工作。年度工作会和学校工作会由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六条提请区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并提出,承办科室(单位)会前充分准备,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主办科室审核处理,分管领导提前3个工作日审签,主办科室汇总后送主要领导审核上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科室(单位),或涉及其他部门、乡镇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协调沟通。凡属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沟通的事项,不安排上会研究。

第二十七条 教育党工委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拟办,专题会议纪要由承办科室拟办,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一般性工作部署会原则上不发纪要。纪要、文件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集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教委召开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承办科室(单位)应事先拟订方案,充分准备会议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办公室统筹后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核准。

第二十九条区教委办公室负责各级各类会议领导参会安排,原则上按分工派会,分管领导因其他原因不能参会的由AB角参会,AB角均不能参会的,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其他领导或科室参会。参会人员要将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要求进行传达贯彻。

第七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转发文件需交办公室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印发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制发公文,需经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文秘审核,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审签;请示性公文涉及其部门或乡镇的,在报送前应主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需要区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按规范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10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工委书记(教委主任)签发;下发基层学校的各类指导性文件、通知、通报等由工委书记(教委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和领导要求直接报送的请示、报告外,学校(单位)不得直接向教委领导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教委报送公文,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各级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报送教委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照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工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三条教委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及时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需明确牵头科室(单位)。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批注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批示所请示事项。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文件签收登记和流转,来文随到随办,及时答复。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有关要求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返回办公室登记,再分送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科室(单位)要安排专人按阅批意见完成工作并及时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涉密文件必须按限定范围传阅,传递过程履行签字手续,严禁横传;涉密文件不得复制留存,阅完后及时交回机要人员,造成泄密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按照区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各科室和单位按照本单位预算编制方案编制全年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科统一提交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年初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调整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区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预算口径,对已明确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未明确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的,由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区委教育工委会(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经费报销严格执行《武隆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武隆财政〔2018〕18号)。

第四十条单位资产出租、处置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单项账面值或同一品种成批量账面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区教委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等大宗资产),由区教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处置手续。

第四十一条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区教委责成相关单位调剂处置。

第九章严肃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区教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市、区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效能型、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行使特权。

第四十六条教委领导及工作人员要深入学校和师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为学校和师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七条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集体研究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不得发表涉及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代表教委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区教委发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汇报。

第四十八条考勤管理

(一)审批原则:职工请假1天(含1天)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审批后的请假手续分别交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备案,年终由分管机关领导组织核查。

(二)外出报告制度:上班期间班子成员和科室(单位)负责人临时外出办事,应告知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应告知科室(单位)负责人。市内出差: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审批;科室(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工作人员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市外出差:班子成员、科室(单位)负责人由主要领导审批,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差应在办公室备案。

(三)上班期间严格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考勤办法:职工会由办公室负责考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工日常出勤实行督查制,由办公室进行不定时督察,督察结果进行通报。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学校工作会议、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会等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五)区委教育工委所管理学校干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干部请销假和重大事项及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武教委发〔2015〕31号)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则从2020年3月18日起实施。《中共武隆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武隆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教党委发〔2017〕7号)废止。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