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二大队执法人员对G65包茂高速土坎乌江大桥(武隆区羊角镇辖区)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高速公路桥下有新增的建筑物。经了解,建筑物原来是附近居民王某修建的厕所。
面对执法人员的阻止,王某有些困惑,并不知晓桥下修建建筑物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其详细普及了法律法规和在桥下修建建筑物的危害,经过执法人员耐心劝导,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拆除了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文件规定,在当事人王某签署了《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之后,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表示今后绝不再实施这样的行为,通过对当事人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说理式执法”的方式,既改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秩序,又有效防止和减少了违法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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