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工作,防范招标采购领域的廉政风险与经营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各企业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6号)和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要求,全面了解和尽快熟悉招标投标政策的变化,将禁止的行为作为招标投标工作的高压线,提高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切实规范企业自身招标投标行为。
二、优化招标投标工作体系。企业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全面加强招标投标领域风险管控和合规建设。构建以“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操作流程、聚焦关键环节、注重绩效导向、形成监督闭环”为核心,事前规范、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全覆盖的立体化、常态化监督机制。企业投标投标工作应接受区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招标投标相关合同签订后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机制、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内控制度,健全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分事行权、定期轮岗、监督追责等管理机制,规避领导干部和招标工作人员和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回避规定、违规打招呼、干预或影响评标、泄露保密信息、与投标人不当接触等行为。
三、严格规范企业决策程序。各企业应加强对本集团及下属企业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等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对企业招标投标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审核。企业根据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或相应的议事机构,依法招标投标项目全部实行提级管理,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变更等环节进行规范。实行区属一级国有企业董事长负责制,所有项目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企业董事长不得担任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或相应议事机构负责人。企业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的相关决议,按权限对企业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相关事项审核把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公开招标,但符合国家、重庆市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情形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履行招标方式核准或变更程序后,可以不公开招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企业应坚决制止和严禁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举的各类串通投标行为。
五、规范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国资监管规定,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管理。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企业作为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公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方式。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应重视自身的行业品牌信誉,不断强化责任担当,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供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
六、充分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在招标活动中企业作为招标人的,应当充分合理运用异常低价警戒线,防范异常低价中标引发的后续合同变更、索赔或仲裁等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企业应当按《条例》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可以委派符合条件的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以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自主决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参照全市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七、严格规范中标人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中标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招标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得违法分包、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作为项目中标方的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磋商等内部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项目分包商。鼓励作为招标人的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经企业同意;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八、严格规范招标人合同变更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合同变更备查制度,完善合同变更审批程序、权限、决策和公告等要求,加强变更可行性论证,杜绝变更条件不明晰、变更手续不齐全、随意变更、“先干后批”等现象。未经相关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变更合同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的,企业作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要求,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合同变更、补充事由和价格等内容。
九、加强企业招标投标的档案管理。企业应推行招标投标资料电子化管理,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档案,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十、推进招标投标项目全过程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对拟不进行招标或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在实施采购、招标前,公示具体理由、认定部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信息。国家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公开发包的方式、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称,项目承包方及法定代表人名称,项目价格信息等内容。其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企业认为进场实施采购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且可以实施有效监督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进入有利于国资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平台实现全流程采购。
十一、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企业作为招标人,应严格审查中标人是否履行合同约定,并对合同履约(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主要设备材料质量等)进行有效管理、监督与考核。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应严格执行预算、对中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做到有效节约项目投资成本。严格做到合同款项的支付与工程进度、交货进度或服务成果相匹配,支付审批流程完整、合规,严禁存在超付、提前支付或不按合同支付的情况。
十二、加强企业自身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企业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监督职责,督促、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自身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效防范招标投标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对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送和报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违规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十三、严肃企业招标投标责任追究。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扣减薪酬及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对于责任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企业人员除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扣减绩效薪酬,还可以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办法,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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