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相关核准单位如具备核准资格的可自行出具审查意见进行核准,;如不具备核准资格的,需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核准单位综合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核准。
(二)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委负责核准。
(三)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进行核准。
(四)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委负责备案;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负责备案。
(五)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重庆市和我区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核准。
(七)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规定将评估项目报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核准后备案。
二、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区外股东参与的;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破产;
(四)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含股权)或部分资产(含股权)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
(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
(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含股权);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三)资产涉讼;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但需要一年内经审计的资产价值:
(一)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原值低于100万元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四)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委同意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
受托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
(一)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范围。企业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项目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能力相匹配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等方式在中介服务超市中公开择优确定。
被评估资产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或属于特定行业,对评估机构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不受中介服务超市限制。
(二)建立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督机制,切实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三)反馈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及办理资产评估备案过程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以下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
1.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2.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3.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4.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6.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7.其他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严守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与企业具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六、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一)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资产评估前企业应当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二)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改制企业在6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
2.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区别情况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或者改制预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9.其他有关材料。
(五)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7.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六)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区国资委或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改制企业在6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区国资委或者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七)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3)一式五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有关材料。
(八)区国资委及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核准后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后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七、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
(一)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将本企业涉及的产权评估项目,通过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区国资委。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机构选聘情况、评估项目情况、评估备案结果及增减率等。
(二)区属国有一级企业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情况书面报告区国资委。
八、监督检查
(一)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二)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工作底稿;
8.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10.其他有关情况。
(三)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应于每年度终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国资委。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项目备案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 ||||||||||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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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资产占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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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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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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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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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地 |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 |||||||||
评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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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 |
整体/部分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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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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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帐面值(万元) |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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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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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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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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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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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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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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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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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准 |
同意申请 |
同意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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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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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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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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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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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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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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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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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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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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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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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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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其他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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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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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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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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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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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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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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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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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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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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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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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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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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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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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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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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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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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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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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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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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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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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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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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 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3: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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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国有 资产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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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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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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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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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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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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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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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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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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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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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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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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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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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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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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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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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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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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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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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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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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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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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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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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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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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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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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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 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1、2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如“主辅分离”;
(7)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所出资企业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国有资产时,应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应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详细结果”、“备注”。
1.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当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企业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单位<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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