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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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采购行为,促进企业提质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资发〔2019〕5号),结合企业实际,现就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采购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节,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提质增效至关重要。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期间,推进企业加强采购管理,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有利于通过企业采购的引领带动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控体系;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生产供应,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把强化采购管理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科学规范有效的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好集团公司管控职责,进一步强化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管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优服务、高质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企业采购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采购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机动车辆除外。企业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的制度建设
国有企业应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保障供给、降低成本、预防腐败、公开透明、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覆盖采购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细化工作流程,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采购目录,全面推行集中采购,规范供应商选聘管理,强化采购预算管理,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指导督促出资企业规范采购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明确管理措施,落实监督职责,科学谋划、积极推动,不断增强系统性和协同性,切实履行好公司内部管控职责,为深入推进企业采购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同时集团公司要成立企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采购项目的询价、预算、供应商的筛选进行审查,并形成采购方案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二)制定完善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是规范采购、强化监督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抓手,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即大宗物资采购目录,由集团公司经营层集体决策制定,实施动态调整。集团公司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集团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所需大宗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金额、技术标准、品牌需求、通用性等因素,明确具体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纳入分散采购目录(不纳入采购目录的除外)。分散采购目录由国有企业经营层参照集中采购目录集体决策制定。积极探索出资企业分散采购目录向集团公司报备机制。对临时性的采购可以不纳入采购目录,具体标准、适用情形以及采购方式,应结合实际,由国有企业经营层集体决策确定。
(三)全面推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不是代理采购,不得增设采购环节、不得收取费用。集中采购重在集中需求、汇集物资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形成采购规模优势,有利于提升集团及出资企业整体市场议价能力,有利于整合供应链和供应渠道,更好地选择、管理供应商,有利于控制采购物资质量,减少交易次数,节约交易费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集中采购由集团公司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出资企业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应在整合现有采购资源和渠道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集团公司要紧紧围绕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集中采购的大宗物资质量、价格、支付方式、配送方式、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关键事项,以及相应的采购机制。积极创新集中采购模式,集团公司除组织出资企业共同选择供应商外,还可以依托具有行业竞争力、采购规模需求大、市场议价能力强、采购管理规范的出资企业或者其他集团公司及其出资企业选择供应商。鼓励集团公司之间对同类物资实施联盟采购,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优势、进一步提升市场议价能力。集中采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事关企业运营稳定的大宗物资时,集团公司应参与选择供应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其他物资,由国有企业自行采购。
(四)规范供应商选聘管理。国有企业要制定完善供应商选聘制度,重点明确具体的选聘方式及适用标准。除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等另有规定外,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聘供应商实施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经营层集体决策确定。国有企业要特别加强对供应商寻源环节的管控,寻源前应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寻源范围由经营层集体决策确定;要建立完善供应商选聘后管理机制,重点加强采购物资的质量验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售后服务、市场信誉等方面实施动态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采购订单紧密结合,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要加强与供应商合作模式创新,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国有企业以招标方式选聘供应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选聘按报备情况实施。(五)强化采购预算管理。国有企业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预算要与财务预算、生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充分衔接,发挥预算控制功能,促进采购质效的持续提高和成本的合理下降;要全面提高预算约束力,严格审批预算外采购行为,避免预算与执行脱节。
(六)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国有企业要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七)交易平台的选择。 按照服务监督、有序推进、市场化运营的原则,公开招标项目由企业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自行选择进入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四、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采购申请、采购决策、采购实施、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机制,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分离,询价与定价分离,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监事会要将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供应商寻源、采购决策、采购实施、资金往来、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项审计;要明确采购投诉处理归口部门,依纪依法依规独立审查处理相关投诉事项;要制定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目录、供应商寻源、谈判询价、决策审批、采购合同等所有资料进行统一保管,确保采购有留痕、可追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不得少于10年。国有企业应主动接受巡视、监察、审计、出资人、职工等各方监督。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定期对出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资本权益。集团公司汇总本部及出资企业当年累计发生的采购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责任追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等规定,不得采取打招呼等方式插手物资采购工作,不得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以及利用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要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的禁止性要求作为“高压线”,不断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自觉守住纪律底线和法律底线。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招标或未按规定执行招标结果,应公开相关信息而未公开,将大宗物资进行拆分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超预算采购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集团公司应抓紧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金融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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