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捉捕、采集和破坏。
二、我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有黑鹳(黑老鹳)、金雕(黑翅雕)、云豹(樟豹)、黑叶猴(叶猴)、林麝(樟子)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主要有大灵猫(香猫,灵猩)、小灵猫(笔猫,斑灵猫)、红腹锦鸡(红鸡)、红腹角雉(娃娃鸡)、鸳鸯、猕猴、猫头鹰、大鲵(娃娃鱼)、水獭(水毛子,水猫子)等;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有野兔、野鸭、刺猬、果子狸(鹳狗)、麂子、蛙类、蛇类和鸟类等。我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主要有银杉(硬头虫)、红豆杉(紫柏)、珙桐(鸽子树)、银杏(公孙树)、伯乐树(山桃树)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主要有鹅掌楸(马褂木)、楠木(祯楠)、香樟等。
三、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期。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严禁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气枪、毒药、炸弹、地弓、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网、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须经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严禁无证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严禁无证毁坏、采挖、采集、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古树古木。
七、全区境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游客)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八、凡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区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协同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非法猎捕、采集和经营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 023 77712911
重庆市武隆区森林公安局 023 77712072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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