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加强风险管控。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规范交易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方式强化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奖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落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财务检查。
(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依照法定程序选拔任免企业负责人,规范企业中层干部管理。
(六)指导、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抓好法治教育、信访稳定工作等。
(七)指导企业加强党的建设,抓好工会、群团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