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号建议办理方案的复函
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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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义代表:

你在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为企业减负、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52号建议)收悉,按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该建议为C类,现答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等,法律条款未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才能编制合格报告,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无需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以此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以上答复意见已经我局局长王加红审定,你对此有何意见,请填写在《代表建议办理方案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随本复函寄出)上,分别寄送我单位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及时跟进落实。

特此复函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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